近日,有读者向我们询问
自己毕业后进入一家国有企业工作 前几天 公司通知部门根据工作情况 陆续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休假 前两年都没休 单位在次年 会按三倍工资标准给补偿 但领导说,今年公司统一要求 公休必须安排休掉 不休就是自动放弃 这一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今天我们来聊聊这个话题
并邀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庭副庭长乔蓓华 为读者答疑解惑 Q
年假该怎么休?
A
2008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随后颁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经职工同意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Q
可以要求不休年休假,拿折算工资吗?
A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以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来替代休假的唯一条件是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工作需要,且劳动者本人同意,两者缺一不可。
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前两年单位以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来替代安排休假,并不意味着今年也必须如此,现在单位安排轮流休假系履行其法定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文章来源于劳动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大湾网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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