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会法院公布了 关于网上诋毁他人的案例 新会的卢某在朋友圈辱骂闺蜜 结果侵犯他人权利赔偿2000块
01卢某发朋友圈侮辱闺蜜[
卢某与吴某均居住在某镇,原是闺蜜关系。卢某与前夫离婚后,听人描述前夫与吴某有暧昧关系,遂心生怨气。后卢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发了一张吴某的照片,对吴某的正脸打了马赛克处理,并且附注上文字。文字中虽没有说明照片中的人是吴某,但写明该女子所在的单位,并称其“饥不择食”等。 同日,吴某得知此事,便找到卢某,要求卢某删除该朋友圈,卢某拒绝沟通。吴某认为卢某侵犯了其名誉权,向新会法院起诉,要求卢某赔礼道歉、澄清事实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受理后
承办法官向卢某释明其行为的性质,告知其行为已经对吴某的日常生活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卢某得知自己已经构成了名誉权侵权时,当场表示愿意与吴某和解。最终,卢某同意在朋友圈公开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提醒
在朋友圈公布他人照片并附上侮辱、诽谤性质的文字的行为,虽然照片脸部作马赛克处理,但通过配文仍然能够推测出该人物的身份。且该朋友圈所针对的对象特定,受到双方共同好友的数量、类型等所影响,能够对该特定对象造成负面的社会评价。
(图片为配图,图文无关)
如果双方交集较多,朋友圈的侵权行为将会给对方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被侵权一方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了不能在朋友圈发布相关诋毁他人的内容以外在别的社交平台同样不行
新会的陈某
因为在抖音发布诋毁欠债人的视频侵犯他人权利,赔偿3500元
02陈某发抖音诋毁欠债人
陈某与黎某为相识关系。2023年7月,陈某因多次向黎某催讨欠款未果而气愤不已。于是,陈某在抖音及微信视频号上发布了含有黎某照片的视频,并配上 “社会黎某,欺诈骗财,网络友认识、以防受骗,欠债不还钱、骗财成瘾”等文字内容。其中,抖音视频获64次转发、43个点赞及39次评论。黎某认为,陈某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故将陈某诉至新会法院,要求陈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陈某本可以通过协商甚至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追讨,但其却一时气愤而选择通过网络发布视频进行扩散,直接展示黎某的个人照片, 并使用不恰当的用语作评价,其发布的视频足以导致黎某的社会评价降低。陈某的行为主观对黎某的名誉进行恶意损害,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应认定陈某存在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在抖音及微信视频号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并向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
法官提醒
网络并非个人负面情绪发泄的不法之地,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遵循法律法规,不得借机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即使认为自己“有理”,也不能在社交平台公开他人照片,并使用不恰当甚至是失实、侮辱性内容恶意损害他人的名誉,这超出了催讨欠款的正常限度。
(图片为配图,图文无关)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若想合法维护自己利益,可采取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得司法机关的确认或支持。若实施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除了不能在视频平台发布诋毁他人的视频
我们日常用的朋友圈一样不可以随便发布侮辱、诋毁他人的内容新会的卢某在朋友圈辱骂闺蜜结果侵犯他人权利赔偿2000块
02卢某发朋友圈侮辱闺蜜
卢某与吴某均居住在某镇,原是闺蜜关系。卢某与前夫离婚后,听人描述前夫与吴某有暧昧关系,遂心生怨气。后卢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发了一张吴某的照片,对吴某的正脸打了马赛克处理,并且附注上文字。文字中虽没有说明照片中的人是吴某,但写明该女子所在的单位,并称其“饥不择食”等。 同日,吴某得知此事,便找到卢某,要求卢某删除该朋友圈,卢某拒绝沟通。吴某认为卢某侵犯了其名誉权,向新会法院起诉,要求卢某赔礼道歉、澄清事实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受理后
承办法官向卢某释明其行为的性质,告知其行为已经对吴某的日常生活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卢某得知自己已经构成了名誉权侵权时,当场表示愿意与吴某和解。最终,卢某同意在朋友圈公开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提醒
在朋友圈公布他人照片并附上侮辱、诽谤性质的文字的行为,虽然照片脸部作马赛克处理,但通过配文仍然能够推测出该人物的身份。且该朋友圈所针对的对象特定,受到双方共同好友的数量、类型等所影响,能够对该特定对象造成负面的社会评价。
(图片为配图,图文无关)
如果双方交集较多,朋友圈的侵权行为将会给对方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被侵权一方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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