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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特殊案例分析] 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担心离婚后被另一半分走?

2023-11-17 09:23:03 2077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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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的回忆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3-11-17 09:23:03 |阅读模式

两人的回忆 未绑定微信 楼主

2023-11-17 09:23:03

父母花费毕生积蓄为已婚女儿购置房产,又担心女儿离婚时被另一半分走,怎么办?近日,一对年逾半百的夫妇一起来到东莞市东部公证处,寻求公证机构的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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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老夫妻的独生女儿几年前结婚,女婿经济条件相对较差。为了让女儿生活无忧,老两口拿出了毕生的积蓄准备为女儿购置一处房产。但老两口内心有所顾虑:女儿已婚,即便以女儿一人的名义购房,亦属于女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日后感情不稳定,出现离婚析产问题,女婿有权分走一定的份额或权益,无法保障全部权益给女儿;如果是买到自己名下,再过户给女儿,中间又会产生一大笔税费;即便是立遗嘱给女儿,待两人去世后再转移给女儿也需要一套复杂的流程,尚且不知日后的政策和税费变化。

“我们深入了解案情后,为夫妇俩制定了两个公证方案。”公证员介绍,方案一,由女儿及其丈夫协商一致先行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先行明确夫妻婚前或婚后以各自名义取得的财产归属各自单独所有。公证后,老人家再为女儿提供购房款,以女儿一人的名义购买房产。或者老人家为女儿出资以女儿一人名义购买房产后,女儿及其丈夫再行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明确女儿名下的房产(父母出资购买的)属于女儿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办理以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确定财产归属于女儿一人单独所有。

方案二,老两口将购房所需的资金赠与女儿个人并办理购房款的《赠与合同》公证。通过办理购房款的《赠与合同》公证,明确赠与的财产为具体数额的资金及资金的使用目的为购房(具体房屋坐落地址),并明确赠与的财产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同时,赠与合同中列明赠与人汇款的具体账户信息、受赠人收款的具体账户信息。公证完毕后再由女儿一人以父母提供的资金购买房产(通过赠与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房款)。

提出以上两个方案后,老两口考虑到女婿可能难以来到公证处配合办理,处理不当还会影响女儿夫妻感情,于是采纳了方案二,即办理购房款的《赠与合同》公证,解决了后顾之忧。

当前,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的情况普遍存在,但不少父母会担心,万一子女日后离婚,怎样才能确保财产只归属自己的子女单独所有呢?如果子女夫妻愿意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进行明确的权属约定(即方案一),自然是万全之策;但如果子女的配偶不配合或者不希望配偶知悉该情况,购房款的《赠与合同》公证无疑是最为可取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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