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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法务交流] 【两地法律小知识】香港的排解子女纠纷程序

2021-1-17 16:23:21 2006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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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牛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1-1-17 16:23:21 |阅读模式

土豆牛 未绑定微信 楼主

2021-1-17 16:23:21

香港离婚制度除了设立专门解决财务纠纷的程序,还有专门解决子女安排争议的程序,一般称之为排解子女纠纷程序。若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子女的安排存有争议,香港家事法庭会将子女安排争议转由排解子女纠纷程序来处理。

简单来说,排解子女纠纷程序解决的是子女的管养权(custody)、日常照顾子女(control and care)及探视(access)的安排。香港家事法庭会综合考虑父母先前参与子女养育的情况,父母子女相互沟通交流的意愿、频率,父母婚姻关系破裂的程度,父母职业的情况以及子女的数量、年龄和意愿等等,作出独有管养权(sole custody)、共同管养权(joint custody)或是分别管养权(split custody)及日常照顾子女和探视权的安排。而不论作出的安排为何,法庭遵循的一大原则就是子女利益为第一要义原则。

排解子女纠纷程序

关于子女的约见”聆讯是排解子女纠纷程序的第一个阶段,如离婚案件中同时存在财务安排争议及子女安排争议的,香港家事法庭可在“首次约见”聆讯(解决财务纠纷程序的第一个阶段)时,同时进行“关于子女的约见”聆讯;甚至可以根据紧急申请将“关于子女的约见”聆讯另行安排在更早的日期进行

在“关于子女的约见”聆讯的14天前,当事人应当向香港家事法庭提交并互换“关于子女事宜的表格”(下称“表格J”)及关于子女的争议点的陈述书。在聆讯时,法官可先就管养权及探视权作出命令,包括临时命令及监管令,及在子女要求或法官认为适合的情形下,指示子女与法官见面,以及指示指定日期进入“排解子女纠纷”聆讯中。

随后,即进入“排解子女纠纷”聆讯,当事人同样需要在聆讯前不少于14天的时间向香港家事法庭提交并互换“关于子女日后安排的详细建议陈述书”。聆讯时,法官会作为调停人,与双方尽最大的努力就有关子女的事宜达成一致的协议,假若最终未能达成和解,法庭将须作出指示,安排审讯并在随后作出子女安排的最终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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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解子女纠纷程序流程图


子女利益为第一要义原则

香港家事法庭会以“子女利益为第一要义”原则为当事人的子女作出最好的安排,而法庭一般会考虑如下的因素:

1. 尽量保持子女目前的生活学习等现状;

2. 父母双方和子女的年龄;

3. 父母的品格、能力和性格;

4. 父母的收入来源和财务能力;

5. 父母双方和子女的身体和精神健康;

6. 父母双方可提供给子女的住所条件;

7. 所有子女能一起生活居住的好处;

8. 家庭的宗教文化信仰;及

9. 医疗、学校和社会福利署的专业报告。

表格J中所需填写的合共7个部分的内容,其实就是法庭就“子女利益为第一要义”原则所考虑的各项因素的体现,因此,香港家事法庭会要求双方当事人诚信真实地填写表格J,并将会以表格J中提供的资料作出子女安排的最终命令。

可以说,“关于子女的约见”聆讯是排解子女纠纷程序的开始,子女利益为第一要义原则是处理子女安排争议的灵魂,而表格J既是“关于子女的约见”聆讯的核心,更是子女利益为第一要义原则的重要体现。

划重点

1.表格J旨在帮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及香港家事法庭为子女决定最好的安排,当事人必须诚信真实地填写表格J。

2.如子女争议与离婚财务争议同时存在,法庭可在“首次约见”聆讯时,同时进行“关于子女的约见”聆讯;法庭亦可因紧急申请,为“关于子女的约见”聆讯安排较早的日期进行。

3.一般情况,若未就子女安排作出最终命令,香港家事法庭不得颁发绝对离婚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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