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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的二手车怎么变成了“水淹车”,咋办?

2024-5-7 17:28:26 1268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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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寡纷飞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4-5-7 17:28:26 |阅读模式

清寡纷飞 未绑定微信 楼主

2024-5-7 17:28:26

买二手车时承诺
“无事故、火烧、水泡”
结果没开两天汽车便出现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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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查
发现自己的爱车竟然是“水淹车”
这可气坏了王先生
……

01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17日,王先生与某二手车销售公司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二手车销售公司将一辆二手车转让给王先生,转让价格为23.2万元。协议备注中载明“无事故、火烧、水泡”


2023年1月4日,王先生发觉车辆存在质量问题,遂委托一家汽车检测公司对车辆进行检测。出具的车况检测报告显示:



“经检测,此车保险显示为‘水淹车’,右前翼子板内衬更换,中网更换,前杠更换,左右前大灯壳更换,后杠更换,后围板钣金,左后尾灯壳更换,车辆地胶下存在部分泥沙痕迹,车辆存在大额出险记录。车身骨架正常,关键部位未发现变形异常项。”



而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出险车辆信息表显示,案涉车辆曾于2018年7月24日报险。根据该报险记录后附照片可看出,案涉车辆水淹位置高于底盘


生气的王先生将二手车销售公司诉至东丽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并“退一赔三”。


02案件审理

东丽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作为消费者购买案涉车辆系出于生活消费需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本案中,二手车销售公司作为卖方,向王先生出售车辆时承诺案涉车辆无水淹故意隐瞒案涉车辆存在水淹的真实情况。王先生基于此承诺购买案涉车辆,二手车销售公司在案涉买卖合同中存在欺诈。故王先生主张撤销其与二手车公司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综合考虑案涉车辆贷款情况、抵押权设立情况及二手车销售公司欺诈事实等情况,酌定二手车销售公司按照案涉车辆购置价款三倍赔偿王先生


本案经上诉后被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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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退一赔三”的标准,一方面系对商家不诚信行为的有力惩戒,另一方面也可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救济,对于营造更为诚信的市场秩序意义重大。


二手车虽较新车有一定的价格优势,但是购买二手车亦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讲,仅凭外观难以判断车辆的实际情况。所以建议消费者应当在交易过程中保持谨慎,尽量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二手车经营者,尽可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二手车辆的维修、保险信息,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对车辆状况进行鉴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文章来源于东丽法院,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大湾网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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