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邵女士发现自己新买的车被开1600公里!她找4S店理论,销售却理直气壮地说:我开的,你还得付我钱。
原来,邵女士购买新车不久,由于小区改造没地方停车,在销售的建议下,将车停放在4S店由对方代为保管。最近,她要用车,才发现车辆被开了1600多公里。
邵女士找4S店理论,对方给出两个解决方案,低价将车卖给销售,或者1公里补偿1元。邵女士认为这两个都是霸王条款,她无法接受。
在交涉中,4S店还表示,这是销售个人行为与店里无关。销售则表示,自己是动了3次车,愿意负责,但邵女士应该支付保管费。
本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邵女士又该如何维权?
1、邵女士因为没地停车,在销售的建议下,将车辆停放则4S店内,交由对方保管,这构成民法上的保管合同关系。
依法保管义务的一方,有责任和义务妥善保管寄存一方托付的财产。具体到本案,就是要妥善保管邵女士的车辆。
我们都知道,车辆停放在4S店内一般不会产生什么公里行驶数,现在邵女士的车辆在保管的半年时间内,产生了1600多公里的行驶里程,保管方明显存在违约行为。
但问题的关键是,邵女士没有与4S店签订书面的保管合同。
2、《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是要有明确的“甲方”和“乙方” 。
本案中,邵女士是在销售的建议下,将车辆停放在4S店。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无法认定她究竟是与销售,还是与4S店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在主体不明朗的情况下,邵女士很难通过主张违约责任,获得赔偿。
3、虽然邵女士的权利很难通过违约之诉来实现,但她可以向销售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销售在未经邵女士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驾驶她的汽车,导致车辆产生了折旧,侵害了邵女士的财产权。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
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邵女士有权请求销售赔偿损失。
4、最后,销售要求邵女士支付保管费的要求,合法吗?
既然邵女士究竟是与4S店,还是与销售之间成立保管合同不明。在主体不明的情况下,销售当然无权要求邵女士支付保管费。
即便最终认定销售与邵女士之间,成立保管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无偿保管。
邵女士与销售之间没有对保管费进行约定,所以应当视为无偿保管,邵女士自然也无需支付保管费。
5、虽然,邵女士能够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但这条路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希望本案最终能够协商解决。
只能说,邵女士真是心大!在没有任何书面凭证的情况下,竟然敢将如此贵重的物品,交由他人保管,希望她能够吃一堑,长一智,避免再发生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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