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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中的核心法治问题是什么,或者说关键性法治问题是什么?我认为,应当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矛盾,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市场统一与“三地三样”的矛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需要市场统一、标准统一、规则统一、运行机制统一,以便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在宪法框架和主权国家中形成湾区统一的经济市场和社会结构;但是,由于粤港澳三地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社会和文化体制、法律和司法制度等不尽相同,有些制度甚至是相对立的(如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特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因此,必然产生市场统一性与制度多样性的内在矛盾。
二是国家法制统一与区域法治多样的矛盾。在法治层面,这种矛盾集中表现为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与“1233”法治多样性的矛盾。“1233”是指,由于我国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所决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法治方面,总体上呈现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域(三个法系,按照法国比较法学家达韦德教授在《当代世界法系》一书中的划分,香港可归属于英美判例法系,澳门可归属于大陆法系,内地可归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三个关税区的多样性特点。三者在法治价值理念、立法体制、执法制度、司法体制、法律专业共同体、法学教育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别和不同。
三是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自主自治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单一制国家的中央集中统一管制,与中央权力下放或者地方分权自治的矛盾。在内地,各个省级地方依照宪法、立法法等的规定,享有较多的职权;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则依法享有高度自治的广泛权力。从治国理政来看,中央在顶层设计上作出宏观决策、整体规划、战略部署、配置资源等,需要站在国家利益、国家意志和国家战略的立场,更多地体现为整体性、统一性和完整性;而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域建设和法治发展,则需要大湾区具有充分的生机与活力,更多地体现为自主性、自治性和灵活性,两者之间必然产生某种张力,甚至形成某种矛盾状态。
四是大湾区统一建设与“9+2”多元主体的矛盾。大湾区建设需要整体统一,尤其是在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构建协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共建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培育国际合作新优势等方面,需要打通法律和制度壁垒,需要构建相对统一的建设平台,但是,大湾区内部9+2的主体格局,包括广东省的九个城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以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这种主体合作结构及其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必然带来它们在经济、社会、金融、人才、创新、科技、关税、交通、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生态甚至法治环境等方面发展的不平衡和差异性。
以上四个方面的法治矛盾状态,概括起来讲,就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基本矛盾,即国家统一、主权统一、法制统一、市场统一、中央统一、大湾区统一与两种制度、三个地域、多元文化、多种主体、高度自治、发展差异等之间形成的矛盾。这是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必然面临和必须应对的核心法治问题,我们要正视这个矛盾的客观存在,但短期内很难超越或者化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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