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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特殊案例分析] 上海男子去世无亲生子女,前妻和前继子为争房产上法庭...

2023-12-22 09:36:05 1589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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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到最美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3-12-22 09:36:05 |阅读模式

爱到最美 未绑定微信 楼主

2023-12-22 09:36:05

已经离婚的前妻和前继子,要求继承前夫或前继父去世后留下的房产,法院的判决结果,杨律师觉得有争议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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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上海的张先生2008年4月,与刘女士结婚。刘女士是再婚,带着15岁儿子小武和张先生一起生活。

2017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

2020年6月,张先生突发疾病去世,没有遗嘱。

张先生的父母早就去世了,此时既无配偶,也无亲生子女,留下一套房产,该归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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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刘女士认为房子应该归她和儿子小武,理由是这房本来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她放弃了产权,但张先生曾口头承诺:如他未再婚,将来会把房屋留给我们母子。前继子小武则认为他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房子应该全归自己。理由是,母亲再婚时,他只有15岁未成年,与继父共同生活了近10年,张先生对其视如己出。母亲与继父离婚后,张先生仍对其关心有加,非但不要求他将户口迁出,还让其将自己儿子的户口报在系争房屋。小武认为自己与张先生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这个关系不因为母亲与继父离婚而消失,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案情就是这样,大家觉得这房应该归谁?
先简单普法:法律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互相是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那怎么判断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呢?

首先,再婚时继子女要未成年,其次要与继父母一起生活,继父母有抚养的事实,而且这种状态还应该持续一段时间,但时间是多长,没有明确规定。
另外,如果亲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这个法定继承权还存在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以往一些案例来看,继承权不必然因为离婚而消失。以前我讲过一个案例,《继母与生父离婚后继子女去世,继母有继承权吗?》,那个案子判决离婚后的继母,仍是继子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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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而这个案子法院判决结果是,刘女士和小武都无权继承房产。理由是这样的:虽然房子是刘女士和张先生婚姻期间购买,但是离婚时已明确归张先生。刘女士称张先生有意把房子赠给她和小武,没有证据,不予支持。

关于小武主张自己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法院也不支持。法院认为“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应至少具有数年时间。再婚时小武已十五周岁三个月,被继承人对小武的教育经济供养时间不长,故难以认定小武与被继承人之间成立拟制血亲关系。”
杨律说法:我觉得认定张女士无权得到房产没争议,而且我认为这对母子虽然互相起诉,但只是形式有套路,目的都是让房子归儿子,毕竟继承案件有时没有合适的被告也是挺麻烦的。但继子小武有没有继承权,我认为值得讨论。法律上对于继父母要抚养教育未成年继子女多长时间,没有规定,三年未必不行。本案的婚姻持续了近10年,假如小武能够证明,这10年他与继父一直在邻居和亲友面前以父子关系相处,母亲与继父离婚后,仍与继父有亲情往来,他还负责料理张先生的后事。在没有亲生子女等亲近血亲的情况下,那还是认定小武有继承权更妥当!否则,真无人继承,遗产收归国有未必合情合理。大家觉得呢?文章来源于网友发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大湾网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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