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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特殊案例分析] 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只因父亲未按承诺给他买房

2023-12-18 09:12:31 1853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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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独家赞助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3-12-18 09:12:31 |阅读模式

我独家赞助  未绑定微信 楼主

2023-12-18 09:12:31

听说儿子要结婚老父亲一高兴当场答应给买一套婚房回过头来算一算糟糕手里的钱不够呀

这下坏了拿不出100万购房款爹被儿子告了



父亲承诺出资给儿子买房后反悔
儿子将其告上法庭

三年前,老陈与前妻离婚后又重新组建家庭,这使得老陈与独生子小陈产生了隔阂。后来,小陈有了女朋友并很快进入谈婚论嫁的阶段。2023年4月,小陈向父亲提出,希望父亲能出资为他购买一套婚房。听说儿子要成家,老陈十分开心,当场承诺出资,并很快和儿子一起到售楼处开始看房。

然而,冷静下来的老陈在计算了自己的资产后发现,自己实际拿不出那么多购房的钱,于是和儿子表示不再出资。小陈听到后十分生气,在老陈家与他吵得不可开交。后经派出所民警上门调解,老陈与小陈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老陈承诺将出100万元购房款。但后来,老陈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且多次推托。小陈一怒之下将老陈诉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要求父亲兑现承诺的100万元购房款。审理中,老陈表示自己经营遇到困难,还欠了不少银行贷款,实在无力出资,要撤销该赠与行为。小陈则坚持认为,该份协议为出资购房合同,不是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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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陈父子签署的协议实为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双方一致确认购房款100万元尚未交付,故老陈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其作为赠与人有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老陈未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款项,以其实际行为表明拒绝履行协议,又在案件审理中再次表示撤销赠与,故案涉协议已经撤销,小陈无权向老陈要求继续履行。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陈的诉讼请求。


法官:为子女购房是父母的道德选择
而非法定义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虽然大多数父母基于情感、道德、习惯仍向成年子女提供购房帮助,并将其视为自己的责任,但此为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成年人,不应把父母对子女的爱和支持当成“天经地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文章来自CCTV今日说法,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大湾网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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