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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须五年缴足,企业如何应对?

2024-1-27 10:21:27 1168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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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多想你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4-1-27 10:21:27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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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7 1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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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新《公司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新《公司法》相对于旧法,修改幅度达三分之二以上,增设、引入了诸多新制度,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项新设制度中,最为引人瞩目的当属注册资本五年认缴制。该制度一经公布,旋即引发热议。

本文将结合笔者参与修法的经历,逐一拆解该修改的缘由、影响,以及企业层面该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年认缴制的由来与争议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最核心、主干的制度内容,纵观学界迄今发表的公司法著述,至少有一半的作品直接、间接涉及公司资本制度。因此,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历来是《公司法》修订的重头戏。

根据资本所处的环节,公司资本制度可以分为前端与后端两个层面。

自2004年《公司法》修订以来,中国公司资本制度前端改革一直推行宽松化改革,及至2013年修法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实施全面资本认缴制,公司资本制度前端宽松化改革达至顶峰。

公司资本制度前端宽松化改革,契合了公司自治原则,在特定历史时期内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繁荣、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基于此,在商法理论界相当一部分观点里,公司资本制度宽松化改革,无论是前端改革还是后端改革,似乎具有不证自明的正确性,甚至是颠扑不破的真理教义。
本轮次《公司法》全面修订,修订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均未对2013年所形成的注册资本全面认缴制作出修改,仍旧秉承延续性立场。及至三审稿,新增第47条五年认缴制条款,引发巨大争议。

根据笔者所掌握的情况,新《公司法》增设五年认缴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2013年的注册资本全面认缴制在商事实践中被滥用、异化现象严重,大量公司注册资本数额不合理地过大、认缴期限不合理地过长,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缺乏应有的严肃性,资本信用沦为笑柄,凡此种种皆与公司资本改革初衷相背离。

第二,过去的注册资本全面认缴制,引发了一系列债权人保护问题,亟待破解。2013年注册资本全面认缴制实施后,首当其冲引发的问题是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问题。

实践中,大量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过长,在此期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能否主张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引发争议。支持加速到期的观点认为,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不能对抗债权人;反对加速到期的观点则认为,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期限利益应受保护。两种观点交锋碰撞,裁判态度不统一问题突出。

其次便是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实践中股东出资认缴期限过长,期间股权几经转手,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究竟要求谁来承担出资责任,成为问题。这两个问题,引发了大量民商事纠纷,而且极难破解。

在这些背景下,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五年认缴,无疑对解决前述问题具有釜底抽薪的效果。这就是新《公司法》五年认缴制的由来。

但新《公司法》五年认缴制公布以来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其主要争议可以总结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2013年修订《公司法》取消了股东出资期限限制,实行注册资本全面认缴制,此次新法规定的五年认缴制,是走历史回头路,甚至有回到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倾向,与公司自治理念不符。

第二,五年认缴制不符合公司信用的流变趋势。早期公司信用主要依赖资本信用,也即个人或企业通过提供自身资本财产作为借款的担保,以贷款的形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一种金融特殊交易行为。但现在,公司信用早已发展转变为资产信用,也即利用资产作为抵押以及资产所带来的收入作为信用支撑的一种信用贷款模式。
第三,大量存量公司系在注册资本全面认缴制背景下成立的,新法的五年认缴制也适用于存量公司,会导致这些公司的股东丧失旧法承诺的出资期限利益,与法律的确定性原则相左。

五年认缴制的意义与影响尽管首次出现在修订草案三审稿中的五年认缴制在理论实务界均引发很大争议,但是新《公司法》最终仍旧力排众议将其规定下来。究其原委,系因该制度在当下市场背景下具有多重意义。

第一,其具有重塑公司资本信用的功能。早在20年前,公司法学界就提出了现代公司信用正由资本信用逐步过度到资产信用,资本信用对债权人的信号功能、担保功能都已经非常羸弱。基于该种认识,中国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管制越来越宽松,及至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在此背景下,“一元公司”“万亿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注册资本的信号功能严重紊乱。问题的痛点是,注册资本信用功能不断流失,资产信用却迟迟未能建立起来,公司信用在很多情况下处于“裸奔”状态,债权人不得不高度依赖于担保等公司法外的合同机制保障其债权利益。其实在当下看来,资本信用并未完全落伍,过去我们对资本信用的贬损实际上矫枉过正了。

最起码一点,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利根据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要求其承担责任,这就是资本信用对债权人的保障功能。不仅如此,一家公司是否真诚地根据其经营业务,合理地设定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股东认缴期限,可以直观地反应其商业诚信。一家在注册资本问题上完全缺乏商业诚信的公司,我们又怎么期待其在资产信用问题上诚实守信?因此,新法规定的五年认缴制,使得我们可以重新认识公司资本信用的功能价值,并给予资本信用一次得以重塑的机会。

第二,五年认缴制有扎实的实证基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当我们评价一个制度优劣时,根本上不是看其是否符合既往一贯遵循的某种主流价值观,或者所谓的理论上的正当性,而是考察其有无扎实的实证基础。

首先,新法的五年认缴期限,远超绝大多数公司的存续期间。这意味着,实践中绝大多数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并不会受到五年认缴制的影响,或者说被其限缩。而对于其他存续期间超过三年或者五年的公司,说明其经营业务能够正常维系、运转,有一定资财实力和信用基础,五年认缴也不会额外增加其出资负担。

其次,前面提到,此前取消股东出资期限限制后,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纠纷、出资未届期转让股权出资责任纠纷在实践中大量涌现出来,给债权人权益保护带来诸多不便,也给司法审判机关带来诸多裁判压力。事实上,司法机关疲于应对案件压力,也是本次修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年认缴制落实后,前述两类纠纷的发生概率会大幅度降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水平会有显著提升。

再次,五年认缴制的存在,会提升公司设立和注册资本的严肃性,敦促商主体谨慎设立公司、谨慎认缴出资和严格依法、依章实缴出资,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商业氛围。

企业如何应对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五年认缴制不仅适用于新设公司,还适用于存量公司,企业该如何应对五年认缴制成为亟待回应的命题。

在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同时,该实缴期限将同样适用于增资的场景。对于已经设立的公司中还没有完成注册资本出资的公司,新《公司法》要求“逐步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但具体如何实施仍有赖于国务院颁布相关的规定。

就存量公司而言,其股东实缴出资最长期限目前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从2024年7月1日起算,五年截止;另一种解释认为,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公司的情况设定一定的缓冲期,股东最长实缴出资期限等于“缓冲期+五年”。目前究竟遵循哪种方案,尚未可知。

在认缴期限内,存量公司应采取以下应对方案:

其一,股东有实力缴足出资的,应当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合理规划一个出资方案,确保在到期前可以缴足出资。

其二,股东欠缺实缴出资能力的,可以通过调整具体出资形式、建议股东转让股权给有能力完成出资的其他主体、减资等方式予以解决。

其三,对于股东完全缺乏实缴出资能力且缺乏存续价值的公司,可以通过解散注销程序使公司归于消灭,等机会成熟时再成立新的公司。

目前有关五年认缴制带来影响的讨论主要聚焦于存量公司,实际上该制度对新设公司的影响也同样不容忽视。

首先,准备新设公司的投资人,在设定注册资本数额时,不仅需要考虑公司的经营管理之需,还要对股东五年内能否完成实缴进行评估,避免出现出资违约情况。这意味着,投资人对创业合作方的选择要格外谨慎,须多方考察其资财实力和商业信用,避免在实缴出资问题上被合作方拖后腿。当然,注册资本数额设定也应合乎自身商业需求,过大的数额会导致认缴期间截至时骑虎难下。

其次,须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中设定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股东失权、除名方案,尤其是股东失权、除名后的股权处置方案,避免后期部分股东不能按时缴足出资时公司拿不出应对方案,导致公司治理陷入僵局。

最后,在新《公司法》基础上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中进一步细化董事催缴规则,确保董事催缴通道通畅、催缴方式与流程明晰,避免后期在追究董事责任时陷入事实认定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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