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关系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结成各种关系,如教师与学生、学校与社会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它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
关系特征 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法律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例如,法律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这种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在现实生活中获得实现,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如就近入学、注册等(法律事实),才能转变为学生与国家、社会以及学校之间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然后再由具体主体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变成自己的行为,即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时法律规范中的一般要求就得到了最终实现。
二.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
三.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而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态度。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就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这时,权利受侵害一方就有权请求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责令侵害方履行义务或承担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即对违法者予以相应的制裁。因此,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的保护。这种国家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上。
事实的种类
1.事件的行为 按照教育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其中,教育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教育法律意义的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2.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事实构成 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以分为单一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事实构成。其中,单一的教育法律事实是指无需其他教育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教育事实构成是指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主体的条件 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具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即要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 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这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任何教育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2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确认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加法律关系确认的,行使一定权利和履行一定义务的资格。各国立法在确定自然人的意志自由状态方面,通常要考虑的因素则是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两个方面。据此,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行政复议
1 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2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一,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第二,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第三,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第四,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 第五,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第六,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 自主权的; 第七,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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