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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一) | 彩礼钱是否可以返还?如何判定?

2023-12-8 11:20:25 2047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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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梦世界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3-12-8 11:20:25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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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8 11:20:25

嫁妆与彩礼是男女双方父母对子女、对即将组成的小家庭的祝福。彩礼与嫁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赠与完成后就成为子女个人或子女与配偶的共同财产。如何区分赠与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如何赠与能够更准确地实现赠与目的?
近期【婚姻财产】专题一起来聊一聊。
本篇聊第一个话题:彩礼钱是否可以返还?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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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在有些地方又被称为聘礼,是指男方出于结婚目的,根据当地风俗在结婚之前给付女方的一定价值的财物。彩礼既有可能是钱,也有可能是金银珠宝、车子、房子等实物。
我国《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给付彩礼是一种民间约定俗成的惯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彩礼的态度既不支持,也不反对,而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自由。也就是说在没有欺骗等违法的情况下,法律并不禁止彩礼的存在。
司法实践中,判断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彩礼,主要通过四个因素:
(1)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彩礼是特指在谈婚论嫁阶段,男方出于结婚目的给付给女方的财物。反之,如果刚开始谈恋爱或是还没有到谈婚论嫁的地步,男方赠送给女方的一些小礼物或是特殊意义的转账,比如“520”,“1314”等,最多只能算是情侣间的一种情谊表达,而无法被认定为是彩礼。如果将来分手,是无法向女方主张返还的。
(2)给付时间
根据民间长期流传下来的习惯,彩礼往往是男方在结婚前夕给付给女方的,如果是在仅仅谈恋爱或同居但没有谈婚论嫁的时候,男方就向女方转了一笔钱或赠送了一枚戒指、一条项链等,往往无法被认定成彩礼。另外,如果是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再向女方转钱或赠送金银珠宝等,除非在赠送时特别备注,否则也无法被认定为彩礼。总而言之,越是接近结婚日期而还没有到结婚日期的时候发生的赠予,被认定为彩礼的可能性就越高;时间上越是偏离结婚日期的赠予,被认定为彩礼的可能性就越低。
(3)财物价值
一般来说,财物价值越高,被认定为彩礼的几率就越大,财物价值越低,被认定为一般性赠予的几率就越大。当然价值的高低是相对的,比如一个非常有钱的男人赠送给女朋友一台车,跟普通人家为自己未来儿媳妇配置一台车,性质就是不一样的。
(4)地方风俗
有些地方的彩礼观念可能并不十分强烈,也有些地方格外看重,这主要跟每个地方的风俗习惯有关。一般来说,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比如北上广,婚前给付的财物究竟是不是彩礼往往颇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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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彩礼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一看关于彩礼是否有作出书面约定;
二看彩礼的赠与对象是女方还是女方父母;
三看彩礼赠与的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
如果有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不论是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双方都可以对于彩礼的性质作出书面约定,约定该财产为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签署了书面约定的,以约定为主。
如果无约定:彩礼作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主要是以结婚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因此男方在支付彩礼后,如未能与女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权追回彩礼。
在没有约定的条件下,如果男方将彩礼给与女方父母,那么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如果给与的是女方,只要该财产被认定为彩礼,无论是在婚前给付还是婚后给付,都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那如何证明该财产为彩礼?在支付彩礼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备注该财产为彩礼,同时要证明双方已经处于谈婚论嫁的地步,彩礼也确实是当地的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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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哪些情况可以主张返还彩礼呢?
婚前彩礼及赠与财产性质及返还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与无条件赠与性质不同。离婚纠纷中对婚前彩礼及赠与财产是否返还,如何返还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首先,在法律意义上,彩礼是附义务的赠与。这里的附随义务虽然没有明示,但是早已约定俗成,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此,男方支付彩礼后,女方如果未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有权撤销赠与,追回彩礼。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情况是男女双方并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已在举行过结婚仪式并实际共同生活N年的,在彩礼返还的问题上,法院一般会根据彩礼的价值、共同生活的时间、共同生活的情况、日常生活支出、过错责任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裁量。
比如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由于双方生活在一起,女方已经将所接受的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了,也就是这笔钱已经花费掉了,权利的客体都已经不存在了,属于返还不能,这种情况虽然双方没有领证,但是男方也无法主张返还。
再比如说,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女方不到半年就从家中搬出分居,之后再未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男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女方返还彩礼的。这种情况虽然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也短暂地一起生活过,但是法院有可能会认定为双方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亦未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从而部分支持男方的诉请,什么叫部分支持?也就是不让女方全部返还,但是打个折,要求其返还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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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看一下相关内容
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之一:张某某、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的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嘉秀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观点:被告黄某甲进行人工流产手术花费相应医疗费,在手术后需休息并补充营养,造成一定期限内误工费及营养费损失应属合理,该部分物质性损失原告理应给予一定补偿。另,鉴于被告黄某甲作为女性在怀孕及订婚后未能顺利结婚,且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必然对其精神带来巨大痛苦,且对今后生活会有一定影响,原告需给予精神抚慰。综上,被告黄某甲全额将彩礼返还原告有失公平,酌定被告黄某甲返还原告40000元及所有金饰。
3、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十三:郭某诉吕某离婚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嵩民五初字第22号
裁判观点: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12日举行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吕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礼金21200元。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持续时间以及双方过错,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4840元等。
4、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之二:刘某、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关于冯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关于刘某婚后住院的花费,冯某要求刘某返还,因当时处于共同生活期间,冯某有义务给作为其妻子的刘某看病。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5、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十七:王某、徐某某彩礼返还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原、被告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已违反婚姻法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对被告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
没有物质的婚姻是缺乏保障的,只依靠物质的婚姻是没有温情的。根据近些年的数据统计,我国的离婚率还有逐年攀升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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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数据可以发现,一个普通人在自己的一生中近乎一半的可能会离婚。我国还是一个相对传统、比较重视家庭伦理的国家。古人云,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周围人也往往是劝和不劝离。为了孩子、为了家庭或者其他原因,忍受着相处的痛苦和婚姻的不幸而勉强在一起的夫妻,应该也不会少。真正能够幸福美满的婚姻终归是少数,也难怪古人有“只羡鸳鸯不羡仙”的感叹。
本篇文章我们主要说的是“彩礼”,争议不大,下一篇我们聊一聊“嫁妆”,这个是争议最多的。
当然,本次【婚姻财产】系列文章不是给大家增添婚姻恐惧症的。结果的不圆满并不等同于过程的无意义。有很多时候,经历本身就是生活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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