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一名的士司机同乘客争执后,辱骂乘客,裁定无礼貌及不守规矩罪成,罚款2,000元。案件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审理。
案情指去年12月1日晚上,70岁被告关国培,在旺角新世纪广场接载一对夫妇,前往何文田欣图轩,打表车费是43.7元。男乘客支付一百元钞票,被告找回56元,即少了3毛钱。
男乘客作供时称,被告驾驶速度急,不满意其驾驶态度,不想支付额外费用,要求找回3毛钱,被告就开始辱骂他。男乘客于是报警,女乘客同时录音,庭上播放录音档,听到被告辱骂他的言词。
暂委裁判官高丽盈裁决时指出,乘客作供清晰直接,而乘客要求找赎、投诉或留下司机资料等,都是其权利。
虽然被告声称无讲粗口,但言词都是粗言秽语,绝非礼貌用语,裁定被告无礼貌及不守规矩罪名成立。考虑到本案严重性,案发时间长达20分钟,涉及多次以粗口侮辱,判被告罚款2,000元。
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公共巴士、小巴或的士司机,须有礼貌及守规矩,初犯最高可处罚款一万元及判监六个月,再犯最高可处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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