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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空机油桶临时放门口,当场要罚5万!浙江一汽修店老板:10分钟搬离时间都不给,不 ...

2025-11-10 16:34| 发布者: 如风

摘要: 近日,温州瑞安一汽修厂负责人彭先生向《93焦点》来电反映,11月1日,因为其厂房装修,他把3个空机油桶临时堆放在厂房门口,这一行为被瑞安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队发现,尽管他再三解释认错并表示立即搬离,但执法人员 ...


近日,温州瑞安一汽修厂负责人彭先生向《93焦点》来电反映,11月1日,因为其厂房装修,他把 3个空机油桶临时堆放在厂房门口,这一行为被瑞安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队发现,尽管他再三解释认错并表示立即搬离,但执法人员以涉案空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露天堆放违反相关规定为由,告知其“签字认罚可处5万元罚款,不签字则处10万元罚款”。彭先生认为处罚过重,表示自己无法接受。

彭先生告诉记者,当天,因为厂里装修,正在做地坪漆,就临时将三个空机油桶挪到了门口。瑞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队来店检查时,他承认自己有疏忽,赶紧表示马上搬进去,也解释说是装修原因,而且空机油桶是密封状态,封口需要专用工具才能打开,当时桶内也没有残留机油。

“我说我现在马上搬回去,十分钟内如果理不完你再处罚我他们当时不同意就定性说随意摆放危废,要求我去签字。我说我这个不能签。他说你今天不签,就数罪并罚,他说要罚十万元,你签了字,他说我只罚你五万元。”彭先生告诉记者。

彭先生表示,企业立即做出现场整改,执法人员还是当场直接通知处罚5万元,处罚实在过重了。他说,目前汽修行业利润微薄,维持员工薪资及企业基本运转,相关费用已经捉襟见肘,“我们一个月本身利润也就几千块钱,甚至有的时候,连几千块钱都没有。我没有去造成环境的污染,对吧?我希望这个事情,能够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随后,记者陪同彭先生,前往温州瑞安市生态环保行政执法队了解情况。执法三队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沾染废机油(毒性危险废物)的空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必须规范存储

记者暗访过程中,彭先生与执法队工作人员做了沟通。工作人员称:“机油都倒出来了。”彭先生说:“桶里面多少会有一点点残渣的。”工作人员解释:“它不是说你这个,主要是说你这个堆放问题,只要有一点就算,它本身就是危废。”

瑞安市生态环保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强调,桶内残留油渣即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处罚下限最低就是10万元。

彭先生表示,自己非恶意违法,而且愿意立即纠正,执法是不是应该“教育整改优先,处罚次之”?工作人员表示,企业实际情况可以酌情考虑,但废机油桶即使已倒空,只要存在残渣,也仍属于危险废物,露天存放是肯定违反相关规定的,所以坚持“违法即罚”,危险废物管理不容妥协。

对于为何“签字罚5万,不签字罚10万”,工作人员解释:“触犯到我们这个环保的法律啊,本身就处罚很重。我们的条文最低就是(罚款)5万。一个是情节严重的,一个是不配合的,当时就是十万以上处罚的。”

工作人员所提到的“我们的条文”,是指温州市柔性执法相关的执行细则: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未造成危险废物流失,及时改正,涉案危废数量小于等于150千克的,减轻至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所以,彭先生汽修厂的违法问题应该可以减免一半的罚金。

对于当场就要对彭先生做出行政处罚的问题,温州瑞安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三队队长郑聪明表示,案件仍在调查中。目前,罚款金额尚未最终确定,将根据具体情节和企业整改情况综合考量。

“法律允许我们的时间是三个月,没有这么快,期间可能还要叫他过来补充谈话。之前说到的五万多块钱的一个罚金,现在还没有定下来,因为文书打出来才能定。”郑聪明回应。

对此,中国计量大学法学教授刘义认为,这是典型机械式执法“这是不妥的,因为这是机械执法。更好的方案是充分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过罚相当原则,必须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目的是引导执法者不仅要追求形式上的依法执法,更要追求个案正义,以便使处罚跟教育相结合,具体可以考虑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实施违法行为以后的悔过表现。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是免予处罚,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后果,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行政机关有权裁量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本案应该是可以做不予处罚决定的。那么这样也可以使本案成为优化温州营商环境的一个典型个案。”

来源:FM93交通之声、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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