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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月内“迟到”98次,公司不提示、不处罚,最后直接开人!员工和企业闹上法庭,二审 ...

2024-4-19 17:35| 发布者: 如风

摘要: 程序员王某与公司协商解约但公司以王某11个月内“迟到”98次严重违纪为由无偿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双方闹上法庭↓↓↓以员工11个月内“迟到”98次为由公司无偿解除劳动关系40多岁的王某于2021年5月起入职某计算机科技公 ...

程序员王某与公司协商解约
但公司以王某11个月内
“迟到”98次严重违纪为由
无偿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双方闹上法庭↓↓↓

以员工11个月内

“迟到”98次为由

公司无偿解除劳动关系

40多岁的王某于2021年5月起入职某计算机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月薪6万多元。上班期间,王某每天工作时长均超过了8个小时。


2022年底,公司和王某协商解约,在双方就离职补偿金协商未果时,王某突然收到了公司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某在2022年1月至11月期间迟到98次违反公司考勤纪律,属严重违纪为由无偿解除了和王某的劳动关系。


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和加班费,仲裁支持了王某除加班费外的请求。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公司主张,公司的《考勤管理办法》规定,一年内迟到超过60次的,取消年终奖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义务也没有精力在员工出现违纪时进行告知,但不代表公司放弃了处罚员工的权利。


王某多次迟到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符合《考勤管理办法》和劳动合同中关于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王某辩称,他自入职起每日上下班都会打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执行标准工时制,但没有规定具体的上下班时间。


公司从未向他送达过《考勤管理办法》,也没有明确要求过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公司也从未对他“迟到”的行为进行过提示或告知,更没有以迟到旷工为由扣罚其工资或奖金。


法院:公司属违法解除

赔偿18万余元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本案中——

■ 一方面,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上班时间为早9点已明确告知过王某,而在王某多次出现上班打卡时间迟于早9点的情形后,公司从未履行过提示、告知义务或因此扣罚过王某的工资。


另一方面,王某从考勤记录实际情况来看,每日的工作时长和出勤状态明显具有有别于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特殊性,且王某每日实际出勤的时长均在8小时以上。


因此公司在双方协商离职方案时,以王某迟到98次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应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6512元、未休年假工资15179.3元。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劳动微评

规章制度是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重要方式,不应是违法解除员工的工具。


公司有责任确保规章制度透明公开,且为职工了解和认可,以模糊的规定苛责员工行为,进而规避赔偿责任,是法律所不能容许的。


规章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和谐,以及员工与企业间的信任。公司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时,应遵循法律规定,才能建立起一个健康、公平的劳动环境。

文章来源于劳动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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