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曾有 下班后看到工作群消息 也要回一句“收到” 下班后还是有种在上班的错觉 近期,全国首例 因下班回复工作消息 而产生的“隐形加班”案判了! 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 记者获悉,该案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 针对网络时代“隐形加班”现象,法院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 该起案件中,劳动者李某起诉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加班费。 李某所主张的加班内容系其下班后,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进行沟通交流付出的劳动。但公司却认为,这不属于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据此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 该案判决创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顺应了数字时代劳动形态的变化趋势,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候选案例。 对于法院的判决, 很多网友表示支持
也有很多网友认为 这是一把双刃剑
除了下班后回复工作消息, 职工居家线上加班 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 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田某同事的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互相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 对此, 你怎么看? 文章来源于广州日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大湾网的观点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