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根据公告,珠海市将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公告,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同时,关于“销售不动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2%”的规定同时废止。
据了解,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二手房税费种管理,统一个人二手房转让税负和征管流程,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房住不炒”和省税务局“三化”建设要求,按照有利于“便民办税、为民减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廉政风险的原则,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来源:网易、乐居网珠海,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广谈大湾网的观点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