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退役军人创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你了解吗? 为进一步明确退役军人创业就业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虹口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梳理了退役军人创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退役士兵创业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享受条件】 从事个体经营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2号) 二、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享受条件】 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2号)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享受条件】 从事个体经营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四、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企业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享受条件】 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资料: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原标题:《或许对你有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你了解吗?》 以上图文均来源于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后台联系微信,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