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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午托机构,8岁男孩从上铺被推下摔至脑损伤…

2021-5-6 17:51| 发布者: 如风

摘要: 8岁男孩小宇在午托中心的双层床掉下,致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一同玩闹的10岁男孩小川称是他自己“抓不稳”摔的,另一名小伙伴小天则称,亲眼看见是小川推的!事发房间又没有监控,到底谁该为此担责?近日,广州中院 ...

8岁男孩小宇在午托中心的双层床掉下,

致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


一同玩闹的10岁男孩小川称

是他自己“抓不稳”摔的,

另一名小伙伴小天则称,

亲眼看见是小川推的!


事发房间又没有监控,

到底谁该为此担责?

近日,

广州中院对这宗民事索赔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孩子玩闹从床上摔下



    据了解,小学二年级的小宇和四年级的小川平时均在黄埔区一家午托机构午休。


    2020年6月3日,小宇在午托中心午休时,在与包括小川在内的四名孩子玩耍的过程中,从双层床上摔下导致受伤。


    小宇受伤后,被送往武警医院接受治疗并住院至6月24日,共计住院21天。出院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医嘱建议为不适随诊,2月后返院行颅骨修补术。8月17日,小宇再次前往武警医院接受治疗至8月28日,共计住院11天。出院诊断为右颞顶部颅骨缺损、脑外伤术后和继发性癫痫,出院诊断为继续口服抗癫痫药物治疗,不适随诊,3月后来院复查。


    事发后,午托中心和小川父母向小宇垫付了医疗费各1万元。小宇通过网上募捐获得捐款40692元,通过学校发起的捐款活动获得捐款约19000元。


信息时报资料图,图文无关



是自己摔伤还是被人推下?


    是孩子不慎摔下,还是被人推了下来?可事发房间又没有监控。


    “当时我在学生就餐的餐桌边,就有同学过来跟我说,小川把小宇推下床。”午托中心经营者杨某称,事故发生后,她问小川是否有推小宇下床,当时小川是承认的,后再问他为何要推小宇下床,他回答称因小宇抓他的脸,所以他才推小宇。


    “托管教育中心的杨老师告诉我,说是小孩在午休的时候,被一个四年级的学生小川从双层床上层(大概有1.5米高)推下来的。”小宇的父亲也是从杨某的口中得知相关情况。


但小川在公安机关却给出了不同说法。



他称:“其中一个高年级小朋友先爬到双层床的上铺,我们就跟着上去了,我在双层床上铺的时候,一个二年级的小朋友也准备上来,当时他拉着我衣服,没有拉稳就掉了下来。”


    午托中心对小川的说法表示质疑,称在派出所通知第一时间接受询问时,小川以休息为由拒绝,次日才去派出所,其母亲有足够的时间教唆其歪曲事实。


    事发当时在场的,还有几名孩子,12岁的小天便是其中之一。据小天在公安机关称,他当时在房间(地上)和人在聊天,有几个小朋友在床上(双层床上面)追逐打闹,跳来跳去。之后看到小川推了一个小朋友,那个小朋友就从床上掉下来了,“在地上一直哭,动不了”。



法院认定是人为推下


    责任分不清,赔偿谈不拢,小宇一家于是将小川一家及午托机构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事发经过,小宇的父亲及午托中心经营者杨某均不在场,其证言的证明力不足。小川为利益相关方,其陈述的事发经过真实性存疑。而在场的小天和双方没有利害关系,其向公安机关陈述的事发经过(证言),具有高度可能性,故予以采信。据此,法院认定,事发经过为:小宇与小川在双层床上追逐打闹时,小川将小宇从双层床上推下,导致小宇头部受伤的损害结果。

  

关于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午托中心工作人员未在场履行监管职责,在小宇等小孩进行较高危险性的玩闹活动时,未及时予以制止,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午托中心负有主要过错,应当对小宇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宇和小川在双层床上追逐打闹过程中,小川将小宇从双层床上推下致其受伤,两人均存在过错。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两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小川应当对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小宇自担10%的过错责任。


法院于是判决,午托中心赔偿小宇6.1万余元,小川一家赔偿小宇1万余元。



上诉称孩子撒谎“可能性较小”


    小川一家不服,提起上诉。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是小川将小宇推下,且事发时小川还是一名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歪曲事件发生经过的可能性较小。小川的母亲在接到午托中心老师通知后,陪同就医,回到家时小川已经休息,次日早上又去派出所接受询问,根本没有时间教唆小川。且他们认为,小天的证言是“不可信的”。


    此外,小川一家认为,家长把小川的监护职责以有偿、支付对价的方式交给了午托中心,即使在受伤过程中,小川有过错,也应由午托中心承担全部责任。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次事故发生时,两人均已年满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均应对自身行为及可能发生的危险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在此情况下,小宇仍与小川在双层床上追逐打闹,进行高危险性的活动导致小宇受伤,两人均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事故发生时,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成人在场,各方对事故发生的过程陈述不一,故一审法院采信第三人证言,对案发事实进行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按照各方过错的大小确定由午托中心承担70%的责任,小川承担20%的责任,小宇自负10%的责任,比例分配适当。

  

    二审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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