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明确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其中,执行期限延续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增值税政策 (一)减征 减征政策是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也就是大家通常说的“3降1”政策。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对湖北省以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执行增值税征收率“3降1”政策。 对于湖北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也适用“3降1”政策,停止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免征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仍适用由5年延长至8年的规定。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临时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防疫用品免征个税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以上图文均来源于晓红说税,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后台联系微信,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