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 新文件出炉了, 事关珠海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 根据文件内容, 珠海将扩大见习人员范围、 适当放宽见习基地认定条件、 缩减材料办理时限、 提高见习待遇… 快来了解下详情吧~ 3月1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截图 据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见习工作,帮助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定了《珠海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小编了解到,2017年,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团市委联合出台《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7〕102号,以下简称珠人社〔2017〕102号文),对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珠人社〔2017〕102号文已过3年有效期,且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政策覆盖面过窄,未将毕业2年内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纳入就业见习范围等,使政策无法真正发挥作用,达到很好的实施效果。 因此,为使更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受益,缓冲当前的就业压力,达到见习人员、用人单位、政府“三方共赢”的目的,有必要重新起草《办法》,加强就业见习工作,帮助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高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亮点如下 扩大见习人员范围 见习人员范围由此前规定的“毕业1年内未就业的在珠或珠海户籍高校毕业生”,扩大至“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调整相关受理机构 考虑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实行属地管理,《办法》将见习单位认定、见习岗位开发和见习人员备案等的受理机构,由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调整为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适当放宽见习基地认定条件 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积极性,《办法》将对见习基地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一是“在本市登记注册,能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见习岗位的社会组织”可认定为见习单位。 二是取消了“达到小型企业以上规模”的认定条件。 三是取消了“年度提供见习训练岗位不少于10个”的规定。 就业见习实行信息化管理 为提高见习服务的管理效率和调控能力,对见习单位认定申请、见习岗位开发申报、就业见习申请等均实行信息化管理,用人单位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缩减材料办理时限 将见习单位认定申请由原来规定的“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提高见习待遇 见习待遇由原来规定的“见习基地每月应提供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提高至“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提供每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待遇”。 来源于珠海发布,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后台联系微信,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