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提示限实验使用,目前多家电商平台已下架此产品
专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辩护的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红兵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从法律角度看,××××醇既不是危险化学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也不是麻精药品,而是普通化学品。这意味着,即便商家以个人为消费对象进行销售,现行法律也难以依据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国家禁毒办曾多次指出,××××醇属于高风险毒品前体,易被用作迷奸水原料,可导致昏迷、呼吸抑制甚至死亡。”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表示,目前该物质仅停留在风险提示层面,并未被正式列管,若添加到食品或饮料中销售,可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目前,××××醇的滥用风险已被多起案件证实。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及近日多家媒体报道,2023年10月,男子在深圳市龙岗区某酒吧将“滴滴”原液(即××××醇)加入绿茶后勾兑成“滴滴水”,导致年仅15岁的少女饮用后,因γ-羟基丁酸中毒经抢救无效身亡。
“从道义上分析,电商平台公开售卖××××醇是不妥当的。但从法律上分析,很难说电商平台违反了法律规定。”王红兵律师建议,对于易成瘾且被滥用但未被管制的物质,应将其纳入临时管制清单,加强源头管控、流向管控和购买管控。
谭敏涛律师认为,部分商家可能利用其“未列管”状态,暗中将其流向娱乐场所,增加了打击新型毒品犯罪的难度,形成“禁毒办管不着、公安难立案、平台无强约束”的监管真空。为此,他建议在立法上填补列管空白,实行许可经营和流向追溯;在监管上建立多部门联合机制,从源头限制其在个人市场的流通;在平台上通过下架、关键词屏蔽、商家资质审核、强制标注警示语及监控黑话等方式严防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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