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午休是否计入“每日8小时”工时制
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午休是否计入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时
明确以规章制度形式告知
一般来说
不外乎以下两种情形
对于明确午休不计入工作时间的,企业需保证员工在该时间段可自由支配、自由活动。不可要求员工在午休工作。如企业确有生产经营需要,要求员工在休息时间工作的,企业应支付相关加班费。
若企业明确规定,午休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员工可以弹性安排此段时间。如企业确有生产经营需要,员工需协调好午休时间和工作时间。
小李是某便利店的售货员,公司明确每天工作时间共8小时,白班是8点到17点,中午有1个小时的用餐时间。入职后,因人手紧张,小李在用餐期间还必须留在柜台前,一边吃饭一边工作。但公司在计算工资时却将这1个小时扣除了。双方就此问题产生了矛盾争议。
仲裁机构认为,小李在用餐时仍在工作岗位上且处于实际工作的状态,公司扣除1个小时作为休息时间显然不合理。
以此类推,午餐/午休时是否认定为工作时间,应当满足三个要素:一是工作时间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工作时间经过规章制度告知,三是工作时间应当排除劳动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