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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六旬阿婆乘公交车时从座位上起身走动,忽遇急刹车摔倒致九级伤残,起诉索赔34万 ...

2026-4-12 09:02| 发布者: 如风

摘要: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乘客的赔偿请求资料图/视觉中国基本案情某日,年过六旬的李婆婆搭乘某公交车。车辆行驶途中,李婆婆从座位上起身走动,且在走动的过程中未采取任 ...

近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判决驳回乘客的赔偿请求


资料图/视觉中国


基本案情


某日,年过六旬的李婆婆搭乘某公交车。车辆行驶途中,李婆婆从座位上起身走动,且在走动的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此时恰逢司机为避让突然变道的其他车辆而紧急刹车,李婆婆当场摔倒在车厢内。车辆停止后,公交车司机将李婆婆扶至坐立状态,随后李婆婆被送至医院治疗。


该事故导致李婆婆骨折、关节半脱位,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此事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司机与乘客均无责任。


事后,李婆婆将司机及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


公交公司则辩称,交警已认定事故属于意外,公司及司机均无责任,不同意赔偿。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李婆婆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宋富长:


公共交通是城市流动的“血脉”,每一位乘客的出行安全,既系于承运人的规范运营,更系于乘客自身的文明守法。


本案中,从车辆行驶情况而言,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车辆搭乘的乘客并未超载,公交车是在李婆婆及其他乘客均在自己座位坐稳的情况下行驶,司机驾驶的公交车时速为30km,亦未超速。可见,事发前公交公司及司机均不存在任何过错。


从司机对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而言,在其他车辆拟变道至案涉车辆的车道时,司机先鸣笛警示,随后平稳制动减速,成功避免了碰撞,其操作符合紧急避险情形,不存在过错。此外,司机在驾驶时,其注意力主要集中于驾驶车辆,无法时刻关注到乘客站立的紧急情况,司机在发现李婆婆摔倒后,亦第一时间将李婆婆扶起并送往医院,司机并未存在过失行为。


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相关规定,乘客乘车时“应坐稳扶好,注意安全”。李婆婆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公交车在行驶中可能出现颠簸、晃动或紧急刹车等情况。然而,在车辆尚在行驶过程中、尚未停稳到站的情况下,李婆婆仍从座位上起身并在车厢内走动,且在走动的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此时恰逢司机紧急避让并持续长按喇叭、紧急刹车而导致其摔倒,李婆婆对此存在重大过失。


法官提醒,对公交公司而言,其作为承运人需确保车辆安全行驶,并为乘客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包括聘用合格司机、保持车况良好等;对司机个人而言,驾驶时需集中注意力,确保行车安全,对路况突发情况做出专业、合理的判断与处置;对乘客而言,则是需在车辆行驶中“坐稳扶好”,对自身安全负责,尤其是在车辆未停稳或有风险提示时,不要随意走动。唯有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各尽其责,我们的出行环境才能更加安全、有序、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来源:羊城晚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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