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趁女友熟睡偷走黄金项链 事后还买了一条假项链 放回首饰盒“偷梁换柱” 被抓后却说 这不算偷 只是男女朋友之前的经济纠纷…… 案件的办理过程中
检察官还有新发现 近日 由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对其涉嫌盗窃罪一案 做出判决
2025年5月16日,留宿在女友向女士家中的刘某,因身负债务,就将主意打到了向女士的黄金项链上:“当时鬼迷心窍,想着她平时也不常戴,拿走应该不会被发现。”于是,刘某趁向女士熟睡时窃走了首饰盒中的黄金项链,并在网上联系了黄金收购商,将37.82克重的黄金项链卖了近28000元用于还债。为掩盖罪行,刘某网购外观相似的假项链,伺机放回首饰盒完成“偷梁换柱”。
同年10月3日,向女士打开首饰盒准备佩戴项链时发现项链与刚购入时明显不同,色泽、质感都有差别,拿在手上也是轻飘飘的。她翻出购买时的凭证和照片,认真比对后确认:这条是假的,真项链被人调包了!
“我第一个怀疑对象就是我男友,因为他欠了很多债,平时手脚就不干净。我就直接打电话问他是不是把黄金换成假的,他吞吞吐吐地说那给你买一条新的就好了,我这时候就知道是他干的了。”刘某的含糊回应坐实嫌疑。向女士立即报警,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赔偿了向女士损失并取得谅解。
尽管主动投案,但刘某最初却拒不承认盗窃行为,坚称是男女朋友之间的经济纠纷。他辩称,与向女士恋爱期间,两人经济往来密切。“我当时就是缺钱用,想着先拿她的项链应急,等有钱了再还回去。”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刘某反复强调自己只是借用一下,不是偷。
“如果真如刘某所言只是‘借用’,他在拿走项链前后,为何不告诉向女士,反而是专门网购一条外观相似的低价假项链进行调包?”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证据后得出了结论,“真要还,就不会买假货放回去。刘某的掩盖行为,恰恰暴露了他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同时,承办检察官对刘某所称的“恋爱期间转账”进行了核查,两人交往期间虽有经济往来,但均为正常恋爱消费和互赠,与此次盗窃的黄金项链无任何关联,更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形。刘某将恋爱期间的正常经济往来与此次盗窃行为混为一谈,不过是试图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找借口。
面对严密闭合的证据链条,刘某最终低下了头。在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他终于认清事实:未经同意拿走他人财物,又以假货调包掩盖,在法律上就是明确的盗窃行为。最后,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还发现了一个关键情节:2025年2月20日,刘某已因犯盗窃罪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而此次盗窃项链的行为,正发生在其缓刑考验期内。
“根据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承办检察官明确了刘某的法律责任。面对讯问,刘某懊悔不已:“我知道自己不该再犯,可当时觉得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还是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近日,由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撤销原判缓刑部分,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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