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其便捷、体积小等特点 逐渐成为大家首选的出行交通工具之一 但部分车主给自家“小电驴” 加装了雨篷、遮阳伞 这些看似“方便”的非法改装 分分钟让“小电驴”变成“马路杀手”
近日,晚7时许,申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宁波慈溪一处路口直行时,因视线被加装的车篷阻挡,与一名行走的行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人受伤,车辆受损。
近日,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温州一路口左转时,同样因视线被加装的车篷阻挡,闯红灯与正常直行公交车发生碰撞。余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头部受伤。交警认定其负全责,依法处罚并责令拆除车篷。
据“浙江公安”微信消息,随着天气转暖,电动自行车出行增多,但一种常见的行为却隐藏着巨大风险——私自加装遮阳篷(车篷)。这种看似“实用”的改装,实际上严重危害骑行安全,扰乱交通秩序。
为全面深化春季交通秩序整治,切实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浙江交警自即日起至4月10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患三号”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专项整治行动!
加装了雨篷后,会使电动自行车车体面积变大,额外地占用了原本并不宽敞的非机动车道,增加了碰擦事故的发生率。而一些面积比较大的雨篷也极易刮伤路人,干扰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给电动自行车安装雨篷后,会使车辆驾驶人的视觉受到限制。尤其转弯时,扩大了驾驶人的视线盲区。另一方面也阻挡了后方人员的视线,容易引发事故。 由于电动车自行车身轻,刹车摩擦系数小,加装雨篷后,会导致电动车重心升高,增加驾驶难度。同时加装雨篷的电动自行车宽度和高度会增加,体型变大,受风面变大。遇到大风天气,驾驶人往往因难以控制行车平衡而发生事故。在行驶过程中雨篷容易受侧风力影响,极易造成方向失控。 雨篷加装在电动自行车前部的固定架,无疑是一把“利剑”。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惯性,这把“利剑”很容易刺伤驾驶人,严重的话,还可能会危及生命。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安全无小事! 浙江公安交警部门提醒 已加装车篷的车主 务必立即自行拆除! 切勿再购买、安装此类非法装置!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 非法加装、销售车篷等行为 (可通过各地交警官方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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