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后,被告人张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提起上诉。
2026年1月26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一致。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均已在一审庭审中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查证核实,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张某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原审法院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按照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对其判处刑罚适当。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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