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加大了垃圾分类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单位最高可罚50万元,个人最高可罚500元。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规定在广东全省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对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由原《条例》规定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收运单位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罚款额调整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到2025年 广东各地基本建立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刘玮介绍,目前,广东城乡垃圾收运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如何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广东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分3个层次推进垃圾分类。 刘玮介绍说,广州、深圳市率先实施垃圾分类,对标世界一流湾区先进水平;珠三角地区其他城市对标国内先进水平;粤东西北地区城市对标国内平均水平。“实现到2025年,各地市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来源:大湾区之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