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生活不如意的男子, 在网上一拍即合,互加好友, 准备来广州“干一票大的”。 “五行缺钱”从山东老家 坐了几十个小时的大巴 来到广州和“Power”会合, 一顿饭也没吃上, 就碰到了警察。 五行缺钱:谁有大活,私聊我。 Power:@五行缺钱 我也想要大活,有没有人一起干? 五行缺钱:@Power有路子吗? 2020年4月28日,在QQ群“雇佣任务群”,两名网友进行了这样一段对话。随后他们互加好友。
“五行缺钱”是山东男子顾某的QQ昵称,“Power”则是广东男子梁某的QQ昵称,二人有一个共同的话题,就是“穷”,因为对钱的渴望,两人一拍即合。 “找真正的土豪,要不存个一两千万的那种不行,咱们弄他千把万他还不和咱拼命啊。最多干两票咱就得收手,这两票必须达到咱们预期。” “肯定要做啊。我想的是一票就收手。” “最好是这样。” 之后的日子里,两名QQ好友开始商量细节,畅想着“尽量一个礼拜内搞定走人”。二人还探讨见面时“用不用戴口罩”,最好“事后各奔东西,谁也不认识谁”。另一边,梁某还找来了一名帮手“阿狼”。 “2020年5月20日,我从山东滨州老家乘坐长途汽车赶来广州花都,5月23日早上5时许到达广州市长途汽车客运站。”顾某依约来到花都。马不停蹄,他又打车来到花都狮岭镇一市场,并在某“精品住宿”开了一间房。
稍作休整,上午11时左右,顾某告诉“power”他已经到了。随后,早已提前等候的“power”和“阿狼”也过来了,随后三人在房间商议。
一晃12时,到了饭点。“power”和“阿狼”先行下楼准备找地方吃饭,边吃边聊。过了一会,顾某也下楼了,因为不知道地点,于是联系“power”过来带他过去。
正当二人在大街上边走边聊时,警察出现了,二人双双被擒。感觉形势不对的“阿狼”则逃之夭夭。 检察机关指控,二人行为构成绑架罪,系犯罪预备,建议对二人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面对指控,二人均不以为然。 顾某称,他在公安机关的首次供述受到诱导,且QQ聊天所说并不是他的真实想法。其辩护人也认为,顾某虽有犯罪思想,但无犯罪计划。 梁某则称,自己并没有真正想过去绑架,“只是耍嘴皮子”。其辩护人认为,该案中并无绑架对象,只有绑架的想法,而没有去实施绑架的危害行为。且二人初次见面才几分钟,实际上也不可能马上能够确定是否犯罪以及实施哪一种犯罪,更谈不上商量具体分工和实施犯罪的具体计划。因此不构成犯罪。 1、有无诱供?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经查,顾某、梁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及次日的供述中,均对伙同同案人预谋实施绑架勒索他人钱财的行为供认不讳,二人所供述的内容与其签认的QQ聊天内容相互印证,证实二人为实施绑架犯罪而相互纠合、制造条件的犯罪事实。二人对所作供述均签名捺印确认,结合同步录音录像的审讯视频可以排除办案人员存在逼供、诱供行为。 2、如何定性?
关于二人行为的定性,经查,根据法律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特殊形态。二人主观上具有实施绑架的犯罪故意。根据二人的供述及QQ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二人就实施绑架犯罪已达成合意,具有明确的犯罪意图。
二人客观上实施了绑架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实施绑架制造条件。首先,根据二人的供述,他们已选定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为作案地点,且二人已从各自住所地去到作案地点汇合并商议绑架的实施计划。其次,根据二人QQ上“先找个目标啊”、“昨天下午逛了一圈,还没找到”等聊天内容,结合梁某的供述,证实二人已着手寻找作案目标。上述行为,足以认定二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二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绑架犯罪。现有证据证实是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导致二人客观上无法再继续实施预备行为,二人的犯罪行为终结于预备阶段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人为实施绑架犯罪而制造条件,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构成绑架罪的预备犯。 3、如何判决?
法院认为,二人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当适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二人为实施犯罪而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考量二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鉴于二人的犯罪预备行为尚未实施终了,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尚属轻微,决定对二人免除处罚。
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二人均犯绑架罪,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