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2.0」方案,在紧接现时财政年度前的四个财政年度中,至少两个财政年度的年度综合收入达7.5亿欧元或以上的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须就每个其营运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所产生的利润,缴付至少15%的全球最低税。
实施香港最低补足税后,特区政府对在香港有效税率不足15%的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实体,可以优先征收补足税,将它们的有效税率提升至15%。否则,有关补足税可以由集团有经营业务且已实施「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2.0」方案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征收,而香港的征税权也将让予其他司法管辖区。
新机制预计可由2027至28年度起,每年为香港特区政府带来约150亿元额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