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3年9月开始,被告人吴某陆续购买了约45斤硼砂,在其经营的生熟肉制品店内将硼砂添加至生猪肉酱和熟猪肉丸中并对外销售。2024年9月,该店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硼砂4斤,生猪肉酱4.06斤和熟猪肉丸2.5斤。

经检测:上述生猪肉酱和熟猪肉丸中含有硼砂物质。截至被查获,被告人吴某共销售添加硼砂的生猪肉酱和熟猪肉丸约4000斤,销售额约人民币9万元,共获利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肉制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揭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 也有不少“无良商家” 有过类似操作 2025年3月14日,广州黄埔法院通报一起在食用肉中添加硼砂的刑事案件。

资料图。图源:视觉中国
据悉,涉案餐饮店老板郑某松在广州市黄埔区经营一家制售汤面、小炒等食品的餐饮店。从2023年开始,为了提高瘦肉的口感以增加销量,郑某松多次从网上购买硼砂用以腌制猪瘦肉,后将猪瘦肉加入到炒菜、汤粉给顾客食用。
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松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郑某松归案后坦白交代、积极退赃、认罪认罚,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2024年1月4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清远市清城区某学校周边某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在该餐饮店厨房内一操作台发现一包已开封包装标称为“硼砂”的物质,净重0.5公斤。当事人承认其在“米浆”制作中会添加少许上述硼砂,以使制作出来的肠粉更爽口有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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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硼砂进行扣押,并对当事人用于制作“肠粉”的“米浆”、标称“硼砂”的物质以及成品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抽检批次的“米浆”、标称“硼砂”的物质均检出含有“硼酸”。
据介绍,硼砂是一种无机化合物,常用于玻璃制造、陶瓷釉料等工业领域。 由于硼砂有增加弹性和色泽鲜亮的效果,一些不法商家会将其非法添加到食品中,以降低成本、提升产品竞争力。但硼砂具有很强的毒性,人体摄入过量,易引起多脏器积蓄性中毒,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将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  资料图。图源:深圳市场监管据悉,成人硼砂中毒剂量为1—3g,达到15—20g可致死,而儿童误食硼砂5g,婴儿误食2—3g,均有致死的可能。法官提醒,食品安全关乎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广大商家在致富路上要树立守法经营的理念,坚守社会责任,在制售食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充分保障食品安全。若因一时的利益而罔顾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换来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文章来源于南方网综合羊城晚报、深圳市场监管、揭阳日报、广州日报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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