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备受瞩目的“山西订婚强奸案”终于迎来了二审判决结果。
最终,给了彩礼,办了订婚礼,处女膜没破等一切舆论导向都没有撼动法律的审判。
男方席某某,强奸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已经羁押了2年,还需要服刑1年左右。
二审判决的结果一出,舆论哗然。
一时间,“骗婚”“房产加名”“订婚就可以发生关系”等一系列的法律与婚恋习俗的碰撞,在网上甚嚣尘上。
而这次的二审,更多的案件细节浮出水面,让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到事件的真相。
首先,男方的强奸行为是否真的属实?
答案是肯定的。
女方在恋爱时,已经表明自己不接受婚前性行为。
但在订婚当天,男方席某某向女方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
他不顾女方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女方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
事后,女方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想要回家,席某某控制女方的手机并将她反锁在屋内,自己下楼取车。
女方为了自救,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女方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她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
电梯到14层后,女方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有监控)。
最后席某某开车送她回家,途中女方母亲给她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女方拿到手机就向其母哭诉遭遇强暴,女方和家人在当晚打110电话报警。
其次,男方强奸是否有确切的证据?
当然是有的。
就在案发当天,女方就已经报警。
在问询时,席某某承认自己与女方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在行车记录仪中,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而被害女方手腕和手臂上的淤青,客厅窗帘被点燃的痕迹,现场床单上席某某的精斑,电梯监控视频的影像,都足以证明女方在这件事上的确是被强迫的,证据链形成了完美的闭环。
第三,网传女方骗婚,报警强奸只为彩礼,是否属实?
法院也给出了详实的结果。
原本,双方约定是18.8万的彩礼,在订婚仪式上交付了10万现金和7.2克戒指。
在事发之后,女方亲属为了促进两人关系,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某和女方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
甚至表示为了减轻男方的经济压力,表示剩下的彩礼可以暂时不给,只要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的名字,但男方不予回应。
从头到尾,女方家人从来没有以“报警”去要挟男方索取财物。
所以,网传“女方借婚姻索财”的信息不实。她也没有过婚史,之前也没有索要过彩礼,根本不存在骗婚情形。
到这里,本案的经过应该是一目了然。
男方强奸事实成立,他没得洗,也根本不可能洗白。
但让人觉得荒谬的是,从始至终,男方家人坚称自己的儿子是无辜的,不断接受媒体采访,朝女方泼脏水,甚至企图干扰舆论。
而女方作为受害人,很少出现在公众视野,不接受采访,始终相信法院的判决。
真正受害的人三缄其口,作恶的却还在控诉天理不公,搅乱舆论,简直是魔幻一幕。
对此,法院也给出了应有的判决:
对男方母亲予以训诫,她暴露了太多女方的隐私,企图干扰舆论,再这样是要付出代价的。
至此,这场近三年的“订婚强奸”风波,真的是告一段落了。
但,这件事,带给社会大众内心的波荡,是史无前例的。
或许,这将成为整个社会重塑婚姻观念的契机,更让无数男性和女性明白,什么叫“性同意权”。
很多人,甚至包括当地的村民都认为:
掏空了家底,付出了几代人的努力买了房,订了婚,给了彩礼,结果碰都不让碰,这样的婚姻还有什么意义?
还有很多网友在评论区留言说:
不是都订婚了吗?迟早都要发生的事,提早一点有什么不可以?又不是第一天认识。
难不成娶回家还得供着?
看完这些评论,我深叹一气。
作为男性,我也忍不住质问这些人一句:
是不是只要买了房子,给了彩礼,男方就可以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随时随地,不管她愿不愿意,接不接受?
再回到这个订婚强奸案本身,女方也不是说不和男方发生关系吧?所以,所谓付出了彩礼、订了婚,连碰都不能碰的说法是荒谬的。
她明确表示自己需要婚后,而男方是怎么做的呢?不管她愿不愿意,就是强行上。
说到底,这里面最重要是两个字就是:尊重。
男性对女性的尊重。
但就这个案件来看,男方做法确实过分,也不敢想象女方结婚之后会是过着什么样的日子,这也是女方义无反顾要退婚的原因。
在多年的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很多男性觉得女性一旦同意订婚,就表示默许发生关系。
仿佛一纸婚约,一次仪式,就成了行使这个权利的通行证,从来没有想过女性愿不愿意。
只要他觉得“火候到了,该睡了”,女性就必须同意。
但事实上,法律早已明确——任何性行为都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不管是否结婚或者订婚。
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新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国家意志坚决而强大。
即使是夫妻了,只要违背女方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都算强奸,从来没有法律认定“订婚”就代表“性同意”。
其实恋爱关系也好,订婚仪式也好,在法律面前,都不是性犯罪的免死金牌。
但,现在依然有很多人,他们不懂得尊重女性的意愿,依然在物化女性,依然在用暴力达成自己的目的。
我们的法律在进步,而他们的脑子,还在裹着臭脚布。
想起了前段时间看过的一个新闻。
福建福州,男方小峰和女方小雨经人介绍认识。
两人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小峰一直向女方提出同居的要求。
一直到订婚之前,男方提了六七次。
他说:
时候到了,该同居就要同居啊。
可是都遭到了女方的拒绝。
结果到了订婚的那天晚上,他觉得这下总算是“时机到了”,于是开始霸王硬上弓。
女方的身体和心理都遭受到了严重打击,要退婚。
男方傻眼了:装什么呢?都订婚了还不能发生性关系?
在他们眼里,恋爱,订婚,都是“发生关系”的“火候”,是一种时机。
他们掐准时间节点,步步为营,就是没有想到,女方也有不同意的时候。
真是法盲。
这个女方还算有仁慈之心,要是有证据证明她是不情愿的,立即选择报警,这就是强奸罪没跑了。
很多人可能无法理解,我们已经恋爱了,已经订婚了,她就是我的人了,难道我对自己的人做那样的事情还算犯罪?
这就是很多人不明白的道理:人权永远在任何关系之上。
醒醒吧,现在不是清朝了,已经是新社会了。
不管她是你的什么人,不管你们是什么关系,只要她感觉不舒服,只要她受到侵害了,你就是在犯罪,这就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女性的保护。
“性同意权”,不掌握在加害者手里面,而是掌握在被害者手里面。
时至今日,很多人依然觉得,女性是没有“性同意权”的。
很多男性认为:我跟你确定了某一段关系,那就默认我们会发生点什么。
恋爱的时候,男朋友会说:手也牵了,吻都吻了,还在矜持什么?
订婚的时候,未婚夫会说:都到这一步了,你还装什么?
结婚后,丈夫会说:你是我老婆,我想怎样就怎样。
女性的身体,似乎一直都在被定义,被他人支配。
而她们一旦有自己的想法,一旦确定了某段关系而不拒绝发生性行为,就被人嗤之以鼻:
装纯,矫情,欲擒故纵。
种种标签贴在她们身上,让她们自己有时候也会自我PUA:
我这么做是不是有点难为人了?
是我太保守了?
正是这种自省和自我PUA,让很多女性陷入犹豫、迷茫和痛苦之中。
这也是我要写这篇文章的原因:
不管何时何地,不管婚恋与否,性同意权永远都掌握在自己手中,不惧任何世俗压力,不被任何道德绑架。
如果今天,我们默许了“订婚就能发生关系”,那明天就有人鼓吹“结婚就可以家暴”;
如果今天,我们承认了“女性没有性同意权”,那么明天就会有人打着各种幌子,肆意践踏女性的身体。
这些底线一旦突破,女性的困境只会变得愈发艰难。
山西订婚强奸案,就像一面照妖镜,照见了社会对女性,仍有着根深蒂固的物化和歧视。
而法院的判决,正是给了这种思想一记狠狠的耳光。
任何一段关系,都不能凌驾于人权和尊严之上。
真正的文明,是平等和尊重,绝不是裹着现代外衣的野蛮和糟粕。
尊重每一个女性都有说“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