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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遭群发“黑料”?深圳打工人硬刚公司,股东道歉 ... ...

2025-4-9 09:11| 发布者: 如风

摘要: 离职的时候发现公司在工作群里发布公告抹黑自己而起诉时公司居然注销了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变更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即李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判决李某向方某赔礼道歉案件详情深圳一公司 ...

离职的时候

发现公司在工作群里发布公告抹黑自己

而起诉时

公司居然注销了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法院变更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即李某

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判决李某向方某赔礼道歉

 案件详情 

深圳一公司群发公告

抹黑离职员工被起诉


A网络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方某为该公司财务人员。2022年7月,方某通过微信向A网络公司提出离职,并与公司相关人员完成工作交接。


然而一个月后,该公司在微信群发布一则《公告》,称方某“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岗”“不配合公司进行财务工作的具体交接”“公司有部分工作材料丢失”等,并提醒群内20余名同事回复知悉。


方某认为A网络公司用歪曲事实的方式发布公告,严重贬损了其人格尊严和工作形象,引发其他员工对其的猜疑和误解,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要求该司在市级报刊上向其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元。


另查明,A网络公司于2022年11月决定解散,李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成立清算组,并担任清算组组长。2023年2月,该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后,未经清算,便办理公司简易注销登记。据此,法院依法变更李某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


图源:IC PHOTO


 法院审理 

因侵犯名誉权

公司唯一股东被判向离职员工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A网络公司在公司微信群内发布《公告》,对方某作出“擅自离岗”“不配合具体交接”“部分工作材料丢失”等否定性评价,客观上降低了方某的社会评价,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方某的社会形象及信用产生负面评价,A网络公司发布上述信息的行为显然不具有内部管理的性质。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方某离职时存在上述问题,故可认定A网络公司针对方某作出了不实评价,侵犯了方某的名誉权。


此外,李某作为A网络公司的一人股东和唯一清算组成员,在明知公司尚有涉诉案件的情况下,虚假陈述公司债务状况,并办理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系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李某需对公司注销前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因李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注销涉诉公司,法院变更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即李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综合考虑案涉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影响范围等因素,判决李某向方某赔礼道歉,驳回方某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诉求。该判决已生效。


图源:IC PHOTO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在行使公司人事管理职权时

应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A网络公司系“一人公司”,在方某离职后,对其发表不实言论,侵犯其名誉权,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简易注销的方式逃避债务,李某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公司实际管理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简易注销为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提供了便捷的退出机制,但这种便利不是公司恶意逃避债务的“捷径”。对此类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否定性评价,变更该公司股东李某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并判令李某对公司注销前侵犯名誉权所形成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行使公司人事管理职权时,应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此外,用人单位应诚信经营,如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恶意逃避债务的,股东需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文章来源于深圳大件事(nandusz)、N视频报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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