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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26 14:26| 发布者: 如风
街坊朋友们千万注意
这种“红包”抢不得
近日
香洲法院审结一起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参与“抢红包”的
被告人林某星等九人
因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触犯刑法
均被判处刑罚
林某星在大排档吃宵夜,认识了一个自称“高启强”(身份不明)的男子,得知林某星无业赋闲时,说自己有些赚钱门路,很简单,就是蹲在微信群里抢抢红包,抢到红包集起来,再汇至指定账户即可,林某星可以按照12.5%的比例“提成”。”反正最坏就是封号,划算!“新朋友如是说。林某星稍加犹疑,便应承了下来。
“领红包!速进!手慢无!”微信群里每天都有人发红包,金额不定,频次不低,林某星有时一天能抢两三千元,少的时候也有几百块。
1个月下来,林某星小赚一笔,看得好兄弟叶某才有些心动,于是多打听了几句,顺势“入伙”。
叶某才又想到老友张某强,前些时候说手头紧,有赚钱的活计想着点他,便也把张某强拉了进来。张某强更是火速找来张某豪、张某柱等一众“帮手”,“返点”各不相同。
每每红包一发,张某豪等人便迅速将红包瓜分,直到微信群被封或有人在群里说“下课”,便是解散群聊再建新群的时候,如此往复。
大伙虽然知道“红包里的钱不干净”,但只是动动手指头,就有钱赚,也不愿细想。
4个月的时间里,林某星、张某强等人经手的“红包”款额总计49836元到6400元不等,“进账”则从17289元至1770元不等。
林某星等人抢的“红包”,实际是涉嫌电信诈骗的违法所得,在各地频发的报案线索中,办案民警终是“顺藤”摸到了负责“销赃”的“财富群”,将林某星、叶某才等人逐一抓获,张某柱自首。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星等九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以抢红包的方式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林某星等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结合九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罚金六千元至一千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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