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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乘客下公交车时出意外,不幸消息传来

2024-6-14 12:08| 发布者: admin

摘要: 6月12日12时许,广西柳州18路公交车发生意外事故,一名老人在下公交车时手中小推车被车门夹住,随后车辆启动,老人倒地并遭拖行。相关视频显示,一名老年女性乘客手中拿着小推车下公交车,当老人身体走出车门外时, ...
6月12日12时许,广西柳州18路公交车发生意外事故,一名老人在下公交车时手中小推车被车门夹住,随后车辆启动,老人倒地并遭拖行。


相关视频显示,一名老年女性乘客手中拿着小推车下公交车,当老人身体走出车门外时,手中小推车还在车门处,但此时车门关闭,老人的手和手中小推车也被车门夹住。随后车辆启动,老人被短暂拖行后倒下,从视频中消失,小推车被留在车上。

图源:视频截图

6月13日上午,新闻记者联系涉事公交车所属的柳州恒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党群工作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老人跌地后,公交公司联系医院将老人送医。对于老人是否遭遇车轮碾压,该工作人员称,这件事还在处理中,具体信息不方便透露。

另据新京报我们视频报道,记者从柳州官方渠道获悉,老人倒地后受伤送医,经救治无效身亡。


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发生意外

如何划分法律责任?


6月13日下午,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王文广称,乘客和公交公司之间属于乘务合同纠纷,该名老年乘客在乘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司机的行为也是在职务期间,那么公交公司应该承担民事方面的赔偿,涉事公交司机或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王文广律师称,过失致人死亡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对于公交司机来讲,司机在驾驶位如果能够看到,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看到,那么他肯定是一个过失行为,过失行为又导致这么严重的一个后果,可能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王文广律师称,过失致人死亡的量刑标准还受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情节的影响。比如通过公交公司的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公交司机取得乘客家属的谅解,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最后律师提醒,公交司机有义务确保乘客的生命安全,在看到有老年人下车的时候,应该多观察一下是否乘客完全下车,多些注意义务,可能就少一些这种悲剧的发生。

文章来源于新闻晨报、大皖新闻、九派新闻、我们视频、大河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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