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阿sir:扫黄,我们是认真的!
香港警察近期扫黄行动不断
在全港多区 只见阿sir们冲进大厦
一抓一个准

小编初步统计 警方几乎每天都有行动 5月以来 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
已展开十多次扫黄行动 共拘捕150多人 其中,非本地女子居多 年龄介乎17岁至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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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大埔警区特别职务队人员根据线报及经深入调查后,在区内展开打击卖淫行动。警员在广福道一唐楼㓥房单位内拘捕一名26岁外籍女子,涉嫌“违反逗留条件”。
5月2日,荃湾警区特别职务队联同入境事务处,根据线报及经深入调查后,展开代号“岭马(LANDMASTER)”扫黄行动,于川龙街、沙咀道、四陂坊、鲎地坊及河背街一带,拘捕20非本地女子(27至47岁),全部涉嫌“违反逗留条件”。
此外,警方当天突击搜查旺角上海街一个单位,捣破一个怀疑卖淫场所,警员在单位内以涉嫌“管理卖淫场所”拘捕一名61岁本地男子,警员检获记帐簿、避孕套、毛巾等证物,被捕人被控一项“管理卖淫场所”罪。

5月6日,元朗警区特别职务队联同入境事务处人员,于在区内展开代号“火石”(FLINTSTONE)的打击非法卖淫活动行动。行动中,人员共拘捕27名非本地女子,年龄介乎20至48岁,涉嫌“违反逗留条件”。
5月7日,湾仔警区特别职务队根据线报及深入调查,在区内展开扫黄行动,突击搜查骆克道多个楼上单位,共拘捕4名年龄为29至38岁的女子,分别涉嫌“违反逗留条件”及“逾期居留”等。据了解全部被捕人均为泰国籍,持护照来港。
此外,当天荃湾警区特别职务队根据线报及经深入调查后,突击搜查川龙街一单位,捣破怀疑卖淫场所,以涉嫌“管理卖淫场所”拘捕一名33岁本地女子,另一名36岁本地女子则涉“协助管理卖淫场所”被捕。
5月9日,油麻地巡逻小队人员在区内打击街头卖淫,在庙街及砵兰街一带以涉嫌“唆使他人作出不道德行为”及“违反逗留条件”,拘捕2名非本地女子(36及39岁)。
同日,大埔警区特别职务队联同入境事务处人员,在大埔大埔墟及上水石湖墟一带街道及多个单位展开代号“火石”的扫黄行动,共拘捕19名年龄介乎28至49岁的非本地女子,涉嫌“违反逗留条件”。

5月10日,警方在油麻地展开扫黄行动,拘捕一名54岁非本地女子,涉嫌“唆使他人作出不道德行为”及“违反逗留条件”。

5月13日,荃湾警区特别职务队联同入境事务处人员,根据线报及经深入调查后,展开代号“岭马”的扫黄行动。行动中拘捕20名年龄介乎为24至60岁非本地女子。
5月15日,警方油麻地巡逻小队人员于区内展开扫黄行动,以打击街头卖淫活动,其间于窝打老道及砵兰街一带,拘捕3名非本地女子(33至42岁),涉嫌“唆使他人作出不道德行为”及“违反逗留条件”。

5月16日,警方又分别在湾仔及元朗展开扫黄行动,共拘捕45名女子,最细仅17岁,均为非本地女子,包括一名越南籍女子。
湾仔警区特别职务队联同入境事务处特遣队人员根据线报及经深入调查后,5月16日下午在分别在区内展开代号“虎尾”的扫黄行动,突击搜查谭臣道及骆克道多个楼上单位。行动中,人员共拘捕8名介乎21至49岁的女子,包括一名21岁越南籍女子,涉嫌“违反逗留条件”被捕。
同日,元朗警区特别职务队联同入境事务处人员在区内展开代号“火石”的打击非法卖淫活动行动,共拘捕37名非本地女子,年龄介乎17至57岁,涉嫌“违反逗留条件”。

5月21日,警方油麻地分区巡逻小队于区内展开扫黄行动,打击街头卖淫活动,在油麻地上海街372号一单位,拘捕一名52岁非本地女子,涉嫌“唆使他人作出不道德行”及“违反逗留条件”。

5月23日,湾仔警区特别职务队人员根据线报及深入调查,在区内展开扫黄行动,突击搜查利园山道多个单位,以涉嫌“违反逗留条件”拘捕4名外籍女子(23岁至44岁),据悉3人为泰国籍,1人为老挝籍。

5月24日,沙田警区特别职务队人员根据线报及经深入调查后,展开打击非法卖淫行动。行动中,人员突击搜查大围积存街一大厦,在一个单位内拘捕一名28岁非本地女子,涉嫌“违反逗留条件”。
警方提醒,根据香港法例115章入境条例,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绝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而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2年。 只要在公众场合主动报价,就有可能触犯“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的刑事罪行。 张三是一名援交女,于社交平台寻找客人。当天客人发讯息予她,并相约到香港观塘某酒店附近的快餐店门外等候,然后一同到酒店进行性交易。张三准时到达快餐店,并凭着李四(客人)预先说好的衣着辨认对方。两人相认后,张三确认****元一晚,此时,早已埋伏的警员立刻把她拘捕,并以“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名落案起诉她。注意,在公众场合提出与性交易有关的话题,都有可能触犯香港法例。
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另一人卖淫的收入为生,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最容易触犯该法例的是“皮条客”和“软饭王”。有些卖淫女因不同因素而没有自行到街上招揽生意,透过中介协助招揽,但若中介从中收取利益,则可能触犯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的法例。 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37条,控方可以依赖三个个别情况,去证明被告违法,包括: ●证明被告与娼妓同住; ●证明被告惯常地与娼妓在一起; ●证明被告控制、指示或影响娼妓的一举一动,从而显示他/她正协助、教唆或强迫娼妓卖淫。 如果证明出现上述情况,法庭就会假定被告明知而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维生。 其他情况还包括,根据 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 第135条,任何人如对16岁以下的男童或女童负有责任,而他/她导致或鼓励该名儿童卖淫或从事非法性行为,就是犯法。这项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监禁10年。 此处@法外狂徒 嫖娼、卖淫害人害己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共建和谐健康的共融社会 是每位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香港各区致力打击区内卖淫等非法活动,未来警方亦会加大力度,继续打击非法活动。警方呼吁市民,若发现区内有怀疑非法活动,请与警方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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