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是在吃饭的时候被拍的,当时没多想,但不知道会被发到网上。”据报道,陕西西安两名老人用餐时被商家拍下视频,之后商家又私自将拍摄内容发到网上,老人亲戚无意刷到视频才发现。在老人家属与其多次沟通后,商家删除了视频。

现阶段,
线上线下消费场景加速融合,
这种擅自利用消费者真实消费场景
引流的直播营销并不在少数,
消费者的反感指数直线上升
消费者内心OS:
明明是进店消费的,
怎么自己反变成被消费的对象了
吃饭被直播、健身被直播、剪发被直播……消费者多在不知情或者未被征询意见的情况下被动充当商家直播或者拍摄短视频的引流工具,除了自己的言行举止可能被迫接受他人的凝视和审判外,还有面部信息泄露风险,想想都有点不寒而栗。
据记者采访了解到,部分商家认为这是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更真实的场景展示。且在被问及是否会向线下消费者征求入镜同意时,某商家主播认为“就像在大街上也会误入别人的镜头一样,不可能每个人都去问一下”。
其实,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我们江苏省消保委联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十”就直接明确了“未经同意公开视频,侵犯肖像权当担责”,对类似侵权行为起到了警示效果,具有指导意义。
信息时代,流量为王,商家想通过实体消费场景展示吸客引流无可厚非,但是其展示的内容可以是干净整洁的灶台后厨、专业负责的健身教练、行云流水的剪发技巧……把不知情地消费者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且作为营销噱头绝非首选,毕竟直播常态化并不意味着人人都应该接受摄像头的“注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部分商家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就直播诸如健身、就餐等消费者个人形象突出的消费场景或者擅自制作成短视频上传至平台进行商业宣传,实则是将消费者异化为引流工具或免费广告,模糊了商家经营自主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边界,在涉嫌侵犯消费者肖像权的同时,还可能泄露消费者的行踪隐私、面部信息,带来不确定的风险,特别是在生物识别技术广泛应用的当下,面部特征、指纹信息、行动轨迹等个人画像特征极易被抓取,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将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商家需正确处理商业营销中自身利益需求和消费者权利诉求的关系,创新营销方式或开展宣传引流需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守好营销的边界感,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在直播引流或者上传短视频之前要充分告知消费者拍摄的内容、目的、使用范围等并征得消费者同意。
消费者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勇于向侵害个人肖像形象、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说不,毕竟法律已经为权益保护筑起牢固的“防护墙”和“保护盾”,消费者不必因个人势单力薄而怯于表达真实想法,也不要因事小隐蔽而忽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一旦发现权益受损,要及时与商家协商删除相关直播或视频,协商不成,还可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积极主张合法权益。
相关平台也要加强对涉及消费者就餐、健身等消费者个人形象突出的消费场景的短视频或直播内容的审核力度,细化完善平台内部管理规定,对于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要及时断开直播流或者下架相关视频,必要时,也可采用限制推送、封号等形式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