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在一个普通的小区里,王女士和李女士是住在楼上楼下的邻居。(文中皆为化名)
一天,李女士发现她的电动车电瓶在使用王女士家的充电线充电后爆炸了,于是她急匆匆去找王女士理论。
李女士说:“你这充电器是怎么回事?我的电瓶现在充爆了,你得给我个说法啊!”
王女士回答:“我跟你说过多少次了,别在我这儿充电!你怎么又来了?现在电瓶坏了关我啥事?”
李女士不服气,问:“你是不是对这个充电器做了什么手脚没告诉我?”
王女士冷笑说:“就算我是故意设置了高压,那又怎样?我告诉你不要在这充电,你非得充。”
李女士表示因为她家在四楼,不方便自己拉线,所以才会用王女士的充电设施。而王女士则抱怨说,没有收到李女士的电费,而且她已经警告过李女士不要再来充电。
冲突升级后,李女士索要2000元作为赔偿,因为她的电动车花了3000元。
王女士坚决拒绝,认为李女士自找的,并且坚称自己之前已经警告过李女士不要在她家充电。
李女士试图解释说,她充电只是想方便一些,并没有想要造成任何问题。她希望王女士能理解她的困难,但王女士显然并不买账。
最后,王女士断然拒绝了所有赔偿要求,强调这是李女士的责任。
她还提出,如果大家都像李女士那样在她家充电,她的电费将难以承担。
那么,从法律上怎么看这件事?
案例分析
根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李女士未经许可使用王女士的电源充电属于不合法行为,其偷电的金额虽达不到1000-3000元立案标准。
但王女士可以拿出证据向李女士索要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王女士故意设置高压电伏导致李女士电瓶爆炸,则王女士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者过失致人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摊赔偿责任。
最终,两人之间不了了之。
此事一出,大家纷纷发表看法,有人说,现在的人都这么奇葩吗?
还有人说,到别人家去偷电还怨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