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王先生和刘哥是多年的挚友。在2018年某个日子,刘哥带着忧心忡忡的脸色找到了王先生。
他向王先生透露,自己的企业遭遇了严峻的财务困境,急需资金周转,希望王先生能伸出援手。
王先生毫不犹豫地询问刘哥需要多少资金。当得知刘哥需要的金额高达一百五十万时,王先生稍显犹豫——这毕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但考虑到两人的深厚友谊,王先生还是承诺会尽力帮助,他最终凑齐了80万交给了刘哥。
为了让王先生放心,刘哥提出用自己的一处房产作为借款的担保,并与王先生签署了《借款合同》,承诺在2019年2月10日前偿还全部款项。
为证明诚意,两人还一起办理了抵押登记,刘哥将房产证交给了王先生。
随后,由于生活各忙各的,两人逐渐失去了联系。尽管王先生心中有所忧虑,但每当看到那份房产证,心头便稍感安慰。
时间飞逝,一晃几年过去,那份借款合同似乎被遗忘在岁月的角落。王先生没有向刘哥催款,而刘哥也未主动提及。
2023年,一份突如其来的法院传票打破了平静:刘哥竟然主动起诉王先生,要求其配合取消房产抵押登记,并归还房产证。
王先生被这突如其来的诉讼弄得措手不及,不禁感到自己似乎被欺骗了,因为刘哥借去的80万连一分钱都未曾还过。
王先生在法院提出反诉,坚称只有在刘哥归还了80万借款及相应利息后,他才会协助取消抵押登记。”
案例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本案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点: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借贷合同是指借款方从贷款方处取得一定金额的款项,并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本金并支付一定利息的法律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王先生和刘哥之间的借款行为符合该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借款方有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金额。
在本案例中,王先生在合同到期后并未向刘哥催要借款,刘哥也未主动还款,刘哥未能主动归还借款违反了该条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要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持有人明知或应当明知其权利受到侵害且确定了责任方的那天起算。
在本案例当中,王先生在合同到期三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这也是王先生反诉失败的主要原意。
最终,经法院判决:王先生要协助刘哥办理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返还其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
现实版的农夫与蛇啊,赔了夫人又折兵,刘哥这种忘恩负义的行为实在令人不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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