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则自媒体消息中,一会“流浪猫”,一会“投喂者”,明里暗里把一个明确的安全责任问题甩给“流浪猫”(别有用心的人会扩大化到所有流浪猫)和“投喂者”(别有用心的人会扩大化所有投喂者),意思是说:你看,让你乱投喂,这不出了事,赔了24万!
我们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来全文,看后的结论是:这哪跟哪,这些自媒体,纯属胡闹! 下图是一位动保律师的解释:

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赔偿案件。原告吴某在球馆打球,跳起落地时脚踩到猫,不幸受伤,花了4.6万,加其他事项(包括赔偿),法院认定猫的饲养人肖某需要赔24万。
“猫”在这个案件中只是一个相关“工具”(这跟导致伤害的是人摆放的一块石头还是场地内的一只猫,并没有本质差别),更不能延伸出对流浪猫要不要投喂的讨论。
另外,这个判决没有认定这只猫是流浪猫,明确指出被告肖某是猫的饲养人。(如果肖某认为这个认定有争议,可以提起相应上诉。)
至于社会是否要投喂流浪猫、流浪猫如何收容处置,跟这个案件没有关系,我们不加讨论。这只猫最后去了哪里,也不会有人过问吧。
附:《吴某与某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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