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在官网挂出了关于征求《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守则”)意见的通告。
据悉,原《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将于2024年12月25日有效期满,因此,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实际情况,牵头起草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值得关注的是,较原《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在部分内容做了调整。需要反馈意见的公众可在4月2日前,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交意见建议(文末附意见提交方式)。符合条件的儿童可免费乘车,不设数量限制
据原《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两名符合条件的儿童乘车,超过两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而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去除了数量上的限制,1.3米及以下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明)均可免费乘车。
该情况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若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乘车凭证;冒用及协同他人冒用乘车证件或者车票、乘车凭证的;持伪造车票、乘车凭证乘车的,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可携带行李外部尺寸要求放宽
据原《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车费。而征求意见稿对可携带行李外部尺寸要求有所放宽,调整为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8米。
除导盲犬,新增一可乘车工作犬
据原《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以及有识别标志、持有相关有效证件,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可乘坐轨道交通。而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将有识别标志、持有相关有效证件,且采取保护措施的扶助犬也纳入其中。
这些行为同样禁止
在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城市轨道交通区域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有哪些行为是禁止的?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原《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基础上明确,“猥亵他人、偷窥或者偷拍他人隐私”“越过黄色安全线或者倚靠站台门”“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拍摄影片、电视剧、广告等”“不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规避安全检查、不按通道指示进站、向付费区递送未经安全检查物品的行为”均属禁止行为。
禁止在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城市轨道交通区域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 - 赤脚、赤膊、衣冠不整或佩戴面具和带有容易引起他人不适、造成恐慌的妆容、装扮;
- 在列车座位上堆放物品,躺卧、踩踏座位或一人占用多个座位;
- 乞讨、卖艺、歌舞表演、捡拾垃圾或进行兜售、推销等其他营销活动;
- 乘客禁止携带自行车乘坐城市轨道交通,但使用完整包装且符合守则第九条携带行李规定的折叠自行车除外。
此外,守则还指出,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8米的行李,不需另付车费。总重量超过30公斤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行李,或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守则明确,在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城市轨道交通区域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以下行为:
守则指出,违反本守则构成违反《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惩戒。 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的通知》(穗交规字〔2019〕9号)同时废止。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4月2日。
公众意见反馈方式:
(一)登录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并提交意见建议。
(二)电子邮件 电子邮箱:gdjtglc@gz.gov.cn
(三)信函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1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15楼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处 邮编:510620 提醒: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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