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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大批账号被封禁!网友炸锅

2024-2-22 08:43| 发布者: 如风

摘要: 近日“上海女教师被举报出轨未成年学生”一事引发社会关注2月20晚,有不少网友发布消息称疑似“涉事女教师开直播”根据网络截图显示女子账号信息关联了“33岁”“上海·虹口”“华东师范大学”等内容简介为“我就是 ...
近日
“上海女教师被举报出轨未成年学生”
一事引发社会关注
2月20晚,有不少网友
发布消息称
疑似“涉事女教师开直播”


根据网络截图显示
女子账号信息关联了
“33岁”“上海·虹口”
“华东师范大学”等内容
简介为“我就是要接住这泼天的财富”
但是IP地址显示为辽宁


据媒体消息,2月21日上午,已查不到该账户任何信息。上海网信办工作人员在回应采访时表示,目前未收到相关的信息,如果有发现相关的情况,他们将进行调查。

此外,某社交平台出现多个名为“我不是张老师”的账户。


在某“我不是张老师”
直播截图上
直播间网友留言直指
主播是在蹭流量


据最新报道,目前
大批高仿号已被平台封禁


这种冒充公共事件当事人开直播赚流量的行为,只涉及违背道德问题而不违反相关规定吗?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认为:

如果博主冒充“女老师”身份,散布不实言论,涉嫌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博主冒充“女老师”身份实施诈骗等行为,还涉嫌诈骗罪。就此事而言,开直播主播冒充公共事件当事人“女老师”,已获得打赏,涉嫌诈骗,数额小的(一般六千元以下),治安处罚,数额大的,涉嫌诈骗罪(一般六千元以上)。

此外,
关于该事件,
网上还有一些传闻↓


女教师丈夫问询笔录流出?


2月19日,疑似出轨女教师张某丈夫问询笔录图片在多个社交媒体账号上流传。网传图片显示,该笔录时间为2月19日,被问询人是一名吴姓男子。该吴姓男子声称,在网上爆料张某出轨后,他已准备离婚。



据报道,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回应称,此事件警方已在处理,笔录泄露不属实,网传图片不是真的,相关部门已经在查,更多信息暂时不能透露。


“师生亲密视频”曝光?


在上海女老师出轨事件发生后,网上出现了一段视频,画面中一位女性在亲吻一位男性,视频附在该事件聊天记录之后,甚至被指认为就是上海女老师事件中的当事人。

相关视频被发现,两年前就已出现。图源:网络

但有网友指出,通过图片反搜发现,至少两年前,网络上已经流传同一视频,因此肯定与本次事件无关,纯属张冠李戴。

不少网友表示
如此蹭流量,毫无底线


此前,因为部分账号在社会热点事件中存在仿冒账号、发布不当内容等行为,多个视频平台集中封禁和禁言了一批以修改昵称等方式仿冒他人、博取关注的账号。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编造网络谣言、
冒充他人蹭流量
无底线、无下限!


知情人:涉事女教师

已向警方反映隐私泄露


据报道,2月20日,有知情人士处表示,涉事教师已向当地派出所反映隐私泄露相关情况,暂未立案。

举报者公开过错方的微信记录算泄露隐私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除治安处罚外,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表示,侵犯隐私权,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他人同意,在网络上擅自发布他人的聊天记录,如果这些聊天记录涉及到他人隐私的,这样的行为属于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散布他人隐私的,并不是都会给予处罚,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而定。对于女教师而言,虽然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信息也属于女教师的隐私,但是当女教师的隐私权和其丈夫的配偶权相比较时,隐私权应当让渡于配偶权,也就是说,夫妻关系具有特殊性,夫妻有权知晓另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的行为。女教师的行为违反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侵犯了配偶的权利,所以,女教师在此的隐私权应当让渡于配偶权。

而另一方面,谭敏涛分析认为,对于该事件中的高中生而言,其作为未成年人,隐私权应当受到保护,女教师的丈夫曝光未成年人的信息,这属于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侯士朝律师建议,不应过度关注或转发未成年学生信息,如果网友转发此类信息应当注意对事件人物信息进行模糊处理,注意“吃瓜”须有限度。


此前报道


据此前报道,2月16日上午,自称为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化学老师兼高一班主任丈夫的微信用户,实名转发公开了多张该女教师与其16岁高一男学生的微信聊天截图,斥责妻子“出轨”“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此事在百度贴吧等平台发酵后,于2月18日登上微博热搜,引发高度关注。


2月19日下午
上海市第二中学发布情况通报称
已第一时间对涉事教师予以停职
↓↓


知多D:
涉事女教师将面临什么处罚?

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子殷表示,根据现在媒体披露的情况看,从法律层面上讲,上述上海女教师的行为不属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性骚扰范畴。

本案中,涉事学生为男性,据目前可掌握的信息,女教师未对男学生实施暴力或胁迫,所以女教师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又因男学生已满14周岁,所以女教师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性骚扰是违法行为,但以违背他人意愿为前提,本案中也不符合。因此不可对女教师性骚扰归责。

与此同时,郑子殷表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属于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不限于警告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开除处分

同时,教育部明令禁止教师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违反教职工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因此,上述上海女教师将面临开除或者解聘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等处罚。


来源:红星新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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