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近日在某社媒讨论组刷到一条视频。视频开头,就是一名来自内地的男子在深水埗汝州街街头向一位阿婆搭话。在博主说出“我搬上来和你一起住”这句话后,原本其乐融融的氛围立刻转变。阿婆脸上的笑容凝固,直呼“闸住”(打住),“南昌邨不可以收留你的,你说笑呢...”  博主追问“为什么”,只见阿婆直摇头,“不可以,房屋署公屋不可以留人!”
 博主仍不死心,“就是我同你一起住哦”;可阿婆也非常坚持,“闸住”! 博主继续诱劝:“你家里几间房?”,阿婆:“好大个厅的”;博主趁机以退为进,“那我就睡客厅就好啦!”
 阿婆再次拒绝,并且怀疑“做咩你搞我啊?唔好搞!”,博主则强调“不是搞你,我就是想去睡个觉,我不想租酒店嘛”。婆婆重申“唔得,唔方便”。在得到阿婆评价“麻麻哋”之后,博主也不“委婉”了,直接让阿婆还他20元。哦?所以这还是给了钱的?公屋住一晚=20?走向越发离谱了...总之,阿婆在这个问题上相当坚决,表示会归还20元,还解释如果被其他人知道“有外人留宿”,自己做户主的这套公屋会被收回。
 大部分网友看后表示支持阿婆,“人家说得没错,被发现就没地方住了”;还提醒阿婆“小心引狼入室”。 另一波网友则是批评博主,“真是为了流量什么事情都做得出来!”、“这种此行为好癫”... 剩下一些眼尖的网友倒是认出片中阿婆也是个网红,常有社媒KOL找她一起拍视频,所以怀疑博主也是剧本来的。
 但不管真相如何,视频中阿婆的做法绝对是正确的,而博主想要留宿公屋的行为也绝对是违反当地法规的。香港《房屋条例》规定,未经房屋委员会同意,无论是否收取租金,租户/占用人将公屋单位分租给他人一般是违法的。这样做可能导致房屋署终止租约及/或遭刑事检控。占用人也可能因此在前租赁协议终止后五年内失去申请公屋的资格。(南昌邨)
如果公屋户主还与所谓租客签订了租约,那这份租约随时可能作废,租金、押金基本等于打水漂;协议双方也可能遭刑事检控,一旦定罪,可处罚款50万港币及监禁一年。
就算留宿的人与户主存在亲属关系,只要此人姓名并未包括在向房屋委员会提交的原有户籍资料内,占用人就有可能承担作出虚假声明的责任,而作出虚假的声明属于刑事罪行。 今年10月,同样是一名内地博主因在网上“炫耀暂住公屋”引发争议。据视频中博主透露,自己一行3人游港,暂住香港亲戚家的公屋以省酒店钱。这间被“曝光”的公屋,条件挺不错的。香港亲戚表示,2000年搬入这间380呎的房子,当时月租1400元,现在月租也不过2100元。博主感叹,“1个人住这么大间公屋,在香港算是豪宅哦!”亲戚立刻附和,还展示了一通家中挂着的旅行照,目的地包括美国、澳洲、日本等等... 殊不知,短短一段对话立刻被网友指出,有三处可能涉及违法的行为!首先,公屋留外人暂住就不对,原因上面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房委会资料显示,当前公屋单位共有4种标准设计,以“室内楼面面积”计算,分别为1-2人的约14平方米(150呎),2-3人的约21平方米(226呎),3-4人的约31平方米(333呎),以及4-5人的约35平方米(376呎)。这位亲戚所居公屋面积属于最后一类,但现实为何仅一人居住??再有,公屋申请设有严格的收入限制。就亲戚透露的旅行经历而言,恐怕远远超额度。 如果属实,那就涉及滥用公屋、虚假申报等等罪名,不光公屋要被没收,还可能会被罚钱、坐牢。视频中,有镜头捕捉到了窗外的屯门居屋兆康苑,以及岭南大学的室外运动场。因此有网友推测是拍摄地点位于屯门富泰邨,立刻表示要向房署举报。
真是...害人又害己!
此外,还有人炫耀通过“财产交由亲戚保管、在内地有物业、丈夫做自雇人士不用报税”,申请到满意公屋等等,全部都被举报了。

香港公屋资源非常紧俏,平均轮候时间达到5.6年。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愿意接受凶宅的都大有人在。而有人却凭借虚报、瞒报住上了条件不错的公屋,这如何让人接受。
虽然港府尽全力管理,但全城多达85万套公屋,实在无法面面俱到。
扣满16分就会被要求迁出公屋
所以钻空子的人多的是,被曝光、举报的仍是少数。很难说什么,只求尽量物尽其用,把公屋还给真正需要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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