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香洲法院审结 一起销售“硼砂猪肉”的案件 被告人祝某某 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祝某某在农贸市场一楼有个不大的档口,专门卖猪肉,已经二十来年了。生意好的时候,还等不到中午,档口的猪肉就被一扫而空。可随着农贸市场周围的生鲜超市越来越多,自家猪肉档的生意大不如前。一上午过去,档口的猪肉还剩一多半。加之珠海高温天居多,猪肉不耐放,容易变质发臭。 资料图(图文无关) 卖不出去的肉越多,亏的也就越多,祝某某心里很是着急,听人说硼砂可以“保鲜”,于是便从一个流动摊贩手中,以9元/包的价格买了两包硼砂。 祝某某把清水和硼砂混合兑出“洗肉水”,把档口还没卖出去的肉浸泡在水里。要是猪肉发白卖相不好,祝某某便会往猪血里掺一点硼砂,直接涂抹到肉上。“处理”过的肉看上去更新鲜、更靓,摸上去也不会发干。祝某某再以每斤7元和每斤18至20元的价格,将“硼砂猪肉”和“硼砂猪排骨”售出。 然而,某天中午,祝某某还没来得及开档,就被前来检查的民警与市场监督部门工作人员逮了个正着。在祝某某的档口,民警查获26.31斤待售猪肉(含2份猪肉、1份排骨)、2袋白色粉末物质、1桶洗肉水等物品。 经鉴定,排骨、猪肉和洗肉水中均检测出硼酸,平均残留量大约每千克209毫克;2袋白色粉末物质内含硼砂及硼砂的部分风化物,含量大于90%(m/m)。 经计算,被告祝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生鲜猪肉的总价款约为217.28元。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售卖的猪肉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祝某某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的生鲜猪肉内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硼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等法律规定,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判处祝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须赔偿公益损失2172.8元,并在市级(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什么是硼砂?有什么危害? 硼砂是一种无机化合物,为无色半透明晶体或白色结晶粉末,易溶于水,呈弱碱性。 硼砂的毒性较强,少量误食后会在胃部形成硼酸,引起恶心呕吐、头晕头痛乃至休克等症。若直接接触过量硼酸,也会导致皮肤过敏,同时硼砂也会经破损皮肤被人体吸收,不断累积而造成慢性中毒。 另外,成人硼砂中毒剂量为1-3g,达到15-20g可致死,而儿童误食硼砂5g,婴儿误食2-3g,均有致死的可能。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将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硼酸与硼砂均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为了一己私利 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 最终会得到法律的严惩! 商家应秉持诚实守信商业道德 依法依规合法经营 广大消费者也应注意选择 正规的渠道购买食品 保障自己和家人的身体健康 文章来源于深圳市场监督局、香洲法院、深圳市场监督局,珠海特区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大湾网的观点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