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系北京某教育公司员工,任职人力资源经理一职,月薪18000元。 《人力资源综合管理制度》载明:公司对不诚信行为零容忍,任何提供虚假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历、学历、虚假病假条、虚假报销)的行为都属于严重违纪,一经发现公司可立刻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赔偿。公司《员工纪律制度》亦有载明。 2017年4月18日晚,小张向领导申请4月19日请假一天去医院看病,领导未回复。 4月19日晚,她再发信息请假,内容为:“医生建议我再休息两天,特再请假两天。”领导回复:“那好好休息。” 事后,小张向公司提交了一份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2017年4月19日的诊断证明书,该诊断证明书载明:兹证明小张曾在本院神经内科诊治。临床诊断产后急性脊髓炎,近日感冒,上感,发烧,建议休息二周,军医刘建国。 收到病假证明后,公司前往医院进行核实,医疗科表示并未开具该诊断证明书。2017年4月28日,公司认定小张存在提供虚假病假条等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离职后,小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8万元,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万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小张出具虚假病假条,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未通知工会,程序违法,需赔偿39万元 诉讼中,小张向法院出示了一份新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由王志伟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书载明:兹证明小张曾在本院神经内科诊治。临床诊断脊髓炎,建议休息二周。病历手册写明就诊日期为2017年4月19日。 法院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调查,该院医疗科证明2017年4月19日的落款处写有“刘建国”的诊断证明书并非其医院开具,签字也并非其医院的医生刘建国签署。该院医生王志伟表示其系小张的主治医生,小张确实在2017年4月19日前往医院,当时小张未挂号,其在病房为小张进行了复诊,当时建议小张休息两周。2017年4月19日的假条是小张2017年5月来补开的,小张病情与病历手册和诊断证明所载明情况一致。 法院认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小张确实存在出具虚假病假条的情况,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现经查明公司有工会,但公司不能证明其就解除事宜已通知工会,因此,法院认为公司与小张解除劳动关系存在程序违法,判决公司需支付小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万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工会和工会主席不能等同,公司的解除行程序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期间,公司提交一份录音光盘,以证明工会主席王兰全程参与了公司解除小张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工会的职责在于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工会是一个组织,而工会主席是该组织的负责人,二者不能等同。工会主席王兰虽然参与解除小张的过程中,但并非代表工会参与其中,另也未履行对公司单方面解除小张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义务。公司提交的录音记录不能视为公司就单方面解除小张一事向工会征求意见。 应当指出,小张确实存在出具虚假病假条的情况,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完全可以据此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在工会存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由于公司并未就单方面解除小张一事事先通知工会,并征得工会同意,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存在程序违法。 综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小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万元,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问题来了!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定要通知工会吗? 企业未成立工会,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对于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视2种情况而定: 如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协商不一致,应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征求上级工会(园区工会、街镇工会、行业工会等)的意见,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文章来源于青年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大湾网的观点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