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根据财税〔2018〕33号文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如未超过,免征增值税。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规定,重庆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比例是50%。 重庆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A企业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应以增值税税额作为计税依据,按7%税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按3%费率计算教育费附加,按2%费率计算地方教育附加。享受本次优惠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减按3.5%、教育费附加减按1.5%和地方教育附加减按1%的比率计算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减税政策。 按照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政策迭加后,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金账簿印花税实际税负为万分之一点二五。 根据《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江苏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B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优惠政策,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公告明确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的对象是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从事收购二手车再销售业务,均可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来源: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