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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铺老板买到“凶房”,怒而起诉!判了

2023-9-20 09:00| 发布者: 如风

摘要: 从事喜铺生意的刘先生于去年从房主崔某处购买了三间商铺,后刘先生得知,几年前曾有一名女子在店铺内上吊身亡。刘先生感觉自己受到欺骗,请求退房,崔某拒绝。刘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9月19日,南都 ...

从事喜铺生意的刘先生于去年从房主崔某处购买了三间商铺,后刘先生得知,几年前曾有一名女子在店铺内上吊身亡。刘先生感觉自己受到欺骗,请求退房,崔某拒绝。刘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9月19日,南都记者了解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求,认为被告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影响了原告的购买意愿



2022年8月30日,希望开分店的喜铺老板刘先生在某网络平台上发现了崔某的房源。双方于9月24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崔某将位于城中心沿街的商铺三间出售给刘先生,商铺总面积为156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238万元。刘先生于10月16日付清购房款,崔某将房产过户到刘先生名下。

12月20日,刘先生从来店购买商品的顾客口中得知,几年前曾有一对小夫妻在这里开店,后因情感纠纷,女方在店铺内上吊身亡。刘先生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且自己做的是喜铺生意,在“凶房”里不吉利,于是向崔某表达了退房的意愿,崔某拒绝。双方协商不成,刘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崔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2023年9月19日,南都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中曾经发生过有人上吊身亡的事实,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该事实虽然不会影响到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是会严重影响购房人的购房意愿,出卖人崔某有义务向购买人刘先生披露。因此,法院对刘先生的诉求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定,原告刘先生付出的房屋装修费用、过户费用等均应由被告崔某赔偿。

判决后,崔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于南方都市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大湾网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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