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期将至, @用人单位,快来kankan 这些优惠政策您都熟知了吗?
征缴范围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我省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注意:个体工商户不是缴纳对象
征缴期限 按年缴纳,每年征期为9月、10月、11月,不得缓缴。
优惠政策
计算公式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注意: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可能导致的多缴或少缴情况。 例如:某单位在职职工人数67人,安置残疾人1人,则计算过程如下:67*1.5%-1=0.005,四舍五入保留后2位小数,按0.01计算征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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