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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又一凉茶店,被罚!

2023-6-17 12:04| 发布者: 如风

摘要: 6月15日,广州市市场监督局公布了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件10件,涵盖了产品质量不合格、违规经营、商标侵权等,涉及化肥、钢铁、母婴、饮用品、餐饮、电动车、认证检测、出版等多个行业。某凉茶店经营添加药品的凉茶案2 ...
6月15日,广州市市场监督局公布了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件10件,涵盖了产品质量不合格、违规经营、商标侵权等,涉及化肥、钢铁、母婴、饮用品、餐饮、电动车、认证检测、出版等多个行业。


某凉茶店经营添加药品的凉茶案

2022年4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凉茶店经营添加药品的凉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10002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强力感冒茶”被检出对乙酰氨基酚,该物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中列明的药品,禁止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

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凉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长期或者过量使用对乙酰氨基酚,可导致造血系统和肝、肾功能损害,严重者可致昏迷甚至死亡。销售添加药品的凉茶的违法行为,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某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涉嫌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违法行为案

2023年3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母婴(广州)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系从事月子中心护理服务经营活动,并提供供餐服务的企业。2023年2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分类存放食品原料,未在散装食品的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

当事人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月子中心作为新兴行业,目前各经营主体的服务管理水平良莠不齐,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某饮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案

2023年4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饮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5001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3年2月22日,某桶装水专卖店经营的“九龍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02-19,规格:16.8升/桶,标称生产者名称:某饮水科技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2023年2月19日生产了100桶,2月21日向某桶装水专卖店销售了50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九龍泉”包装饮用水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包装饮用水是社会需求量大、使用广泛的食品,其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检验
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案

2023年1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检验不合格电动车锂离子电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池2个,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锂离子电池”(规格型号:GB4812S1)经抽样检验,实物质量(1.I2(A)放电;2.过充电)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GB/T 36972-2018标准,属于严重不合格;销售的“锂离子电池”(规格型号:48V15A)经抽样检验,实物质量(过充电)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GB/T 36972-2018标准,属于严重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车锂离子电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电动车锂离子电池过充电项目不合格的情况下,如果电池组保护板过充电保护功能失效,或当消费者充电操作不当时,电池组内部将集聚大量的能量,表面温度迅速上升,极易引发起火爆炸事故。

某电动车有限公司
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用于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一台待售的电动车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为50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存在非法改装的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因顾客要求擅自对涉案待售的电动自行车的鞍座进行了更换,非法改装1辆,货值为0.19万元。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用于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在生产时,均经过整体、统一的设计,如单独改动某一部件,会破坏其整体性能,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个别群众为了增加车辆的核载人数要求商家更换更长的鞍座,这改变了整车设计的承重受力位置,增大了车架的载重量,使车架更容易发生断裂,隐藏巨大的安全隐患。

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2023年2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罚款37164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样板店吸引客户投资,向客户提供“牛杂店”管理服务,先后授权客户使用“牛老帅阿婆牛杂”“陈记阿婆牛杂”“源阿婆牛杂”等三个品牌,且该三个品牌有以下特征:1.底色为深蓝色;2.“阿婆牛杂”为主体大字并突出使用;3.“牛老帅”、“陈记”、“源”字体较小且与主体大字“阿婆牛杂”分开。经核,使用在第43类商品上的“(阿)吖婆牛杂”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经“(阿)吖婆牛杂”商标权利人确认,从未授权当事人使用“(阿)吖婆牛杂”商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经营活动中侵犯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的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典型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不但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该类违法行为,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公平竞争秩序,净化市场经营环境。


文章来源于南方都市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大湾网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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