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矿业大学“90后”校友吴幽因未履行1100万元的捐赠承诺,被母校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引起各方关注。 3月14日,吴幽在社交媒体出镜致歉并回应此事称,当初捐赠未履行是因为签合约后不久,比特币合约爆仓,数字资产几乎归零,之后名下基金所投项目出现流动性危机无法退出,最终导致无钱履约。此外。他还表示:“会坚定不移地履行我的责任,想尽办法把1100万的捐赠款落实到位”。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钟晓东称,学校没有拒绝沟通,“渠道一直是有的,电话都是公开的。”钟晓东表示:“目前这件事到诉讼程序了,接下来往下推进,学校这边也会慎重处理。”事实上,吴幽当年与中国矿业大学签订了捐赠协议, 并因此登上当年的《中国捐赠百杰榜(2019)》 对此,专家表示 吴幽享受了公益捐赠给他带来的良好声誉, 却没有履行捐赠承诺或义务, 那就是“不诚信”的行为, 可以被视作“诺而不捐”。
此起赠予合同纠纷源于中国矿业大学成立110年之际,2019年4月10日,其2008级校友吴幽公开宣布捐赠1100万人民币,捐赠资金计划用于设立高端人才计划基金、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海外实习基金、名人名师讲座基金和创新创业基金。

2019年捐赠仪式资料图
捐赠仪式上,中国矿业大学时任校长宋学锋、副校长李强为吴幽颁发了“中国矿业大学特别校务参事”聘书,“中国矿业大学创新创业导师”聘书。通过查询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官网公布的历年审计报告了解到,这是中国矿业大学成立后收到的最大单笔捐赠,吴幽亦是该校唯一受聘的“特别校务参事”。2019年捐赠仪式上,矿业大学向吴幽颁发“特别校务参事”聘书而凭借千万级捐赠,吴幽也作为当年唯一一名“90后”登上了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国际公益学院发布的《中国捐赠百杰榜(2019)》,并列90位。
3月14日,吴幽在社交媒体上发声称,自己对中国矿业大学具有很深的情感。在偶然中,他通过一名校友介绍,与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成员认识。2019年6月1日,中国矿业大学110周年校庆纪念日。那时吴幽的业务发展势头良好,校方提出,希望他“给学校做一些支持和回馈”。吴幽称,基金会方面最早提出,能否“搞一个10年5000万的捐赠”。但他觉得数额较大,又恰逢学校110周年校庆,便提出了捐款1100万元这个数字。吴幽表示,自己曾询问过学校是否可以捐出价值1100万元的比特币,但校方表示无法接收,于是他决定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并于2019年4月与校方签署协议。吴幽在社交媒体上称,协议签署后,他的比特币在很短的时间内爆仓,数字资产几乎归零。同时,他名下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出现了严重的流动性危机,很难退出,他个人也陷入了巨大的困难中。他表示,自己与中国矿业大学有保持沟通。2021年,吴幽向学校提出了将他在“镜湖基金”管理人占有的46%收益权捐赠给学校,但遭到校方拒绝,希望他以现金形式捐赠,“我们双方的沟通于是陷入了困境”。吴幽称:“尽管我现在的确遇到了巨大的困难,但在这里我向大家保证,我会坚定不移地履行我的责任,想尽办法把1100万的捐赠款落实到位。不辜负学校、校友、公众、家人、朋友们的期待。”3月12日14时许,吴幽称已联系到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校方在积极沟通。”该基金会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吴幽说有自己的想法,会给我们一份书面材料,等书面材料来之后会上报学校。”该工作人员表示,学校会在之后发布公告,“具体内容还没有定,正在开会讨论。”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可以看到,吴幽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人员,执行法院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该网站显示,被告吴幽应于2022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0万元,余款90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吴幽的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月21日,吴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收到限制消费令。据中国庭审公开网此前公开的庭审画面显示,庭审中透露了双方签署的接受捐赠协议书的内容。协议书提及,该捐赠是不可撤销的公益捐赠。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将捐赠款项转入原告指定的账户。庭审中,原告律师称,被告吴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到来之后,在履行过程中不积极,多次沟通采取回避态度,学校无法就合同履行行为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交代。原告代理律师同时表示,被告虽然遇到一定经济困难,但事实上具备履约能力。而吴幽则解释称:“自己手上有这些货(持有的项目、基金等),不代表自己有现金。”希望校方给自己时间慢慢“出货”,或是接受自己多次提出的基金收益转赠方案。原告律师认为,吴幽的捐赠行为获得了中国矿业大学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学校对捐赠事迹进行宣传,吴幽获得了“中国矿业大学特别校务参事”的聘书。吴幽对此表示,其在与学校沟通捐赠事宜时,没有要求任何名誉。原告律师在庭审中称,矿大对此提起诉讼,希望被告吴幽能够言而有信积极履约,防止以捐赠名义在获得公众好评后,反而消费了公众的信任,而破坏了社会风气。吴幽在庭审中说:“这件事情,给我和我家人造成了非常大的压力,我内心里是非常愧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捐赠人愿意捐赠,受赠人接受捐赠,才构成捐赠合同关系。对一般的民事赠与合同,除非事先已做了合同公证,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慈善法》同时规定,如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这三类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不得撤销捐赠
“根据现在的相关信息,吴幽若已经通过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或者捐赠用于帮助贫困大学生,并且达成了书面协议,是不得撤销的。”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理事长陆璇分析说。
陆璇长期从事捐赠行为研究,在他看来,吴幽如果享受了公益捐赠给他带来的良好声誉,却没有履行捐赠承诺或义务,那就是“不诚信”的行为,可以被视作“诺而不捐”,本质上是他在对待捐赠这件事上“言行不一”。
“‘诺而不捐’会给慈善事业带来较大的危害。”陆璇表示,首先伤害的是身处困境的受益人,公益事业捐赠通常会涉及“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这类具有基础性、紧迫性的慈善事业,捐赠人的随意反悔和不履行将会影响受益人的生活,也会让提前规划好的各项公益活动难以正常开展。“诺而不捐”更会损害大众对公益事业的信心,影响到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从而对公益事业产生怀疑。 那么,对于诺而不捐的行为,受赠方有权诉诸法庭吗?《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据了解,吴幽从大二起辍学创业,行事颇为高调,后以“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的身份活动。吴幽在多个场合声称,镜湖资本在文娱方面投资了《北京遇上西雅图》《九层妖塔》《跨界歌王》《跨界喜剧王》,在医疗方面收购了数十家精神病医院,并投资了两项卵巢癌、乳腺癌相关的诺奖项目。近年来,吴幽还活跃于各类区块链相关论坛、活动中。

大额捐赠母校,让吴幽登上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国际公益学院联合发布的《中国捐赠百杰榜(2019)》,成为当年该榜名单中的最小捐赠者。这一捐赠事迹也成为吴幽出席公众场合、接受新闻报道的身份标签之一。
天眼查数据显示,吴幽担任股东的“镜湖资本”为新余镜湖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镜湖资本”)成立于2016年,黄伟、赵悦欣、娄俊豪为联合创始人,是一家专注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机构。
在公开投资事件中,镜湖资本分别参与了北京安颂科技有限公司A轮投资、江西车易同城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天使轮投资、北京万连印客科技有限公司天使轮投资、深圳市中珩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战略投资。 文章来源于广州日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大湾网的观点立场。 |